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标的额的通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将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受案标的额调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以下,同时规定超过该50%但在二倍以下的为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标的额。我省在2021年度的统计数据发布前,按2020年度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8149元确定。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2022年我省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标的额确定为44074.5元,同时44074.5元以上(不含本数)但在176298以下的为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标的金额。本通知标的额自2022年1月1日执行。请各中院即转知辖区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