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不知者无罪。”法谚云:“不知法者不免责。”那么,不知者无罪的说法在法律上能否成立呢?
对此,应区分行为人不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对事实无知,且其对事实的无知不具有非难可能性,那么行为人可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比如,在2003年的“天价葡萄案”中,4名农民工偷摘科研机构的葡萄23.5公斤,经鉴定,每斤葡萄价值300元,科研机构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40万元的科研投入也付之东流。
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其逮捕后,引发了热烈的争论。最后,检察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决定不予起诉。在该起盗窃案中,行为人在偷摘葡萄时,并不知道自己所偷摘葡萄的特殊价值。按照普通人的认知,一斤葡萄一般就几元到几十元不等。故而应当以不超过正常人认知范围的葡萄价格来判断偷摘者是否构成盗窃罪。
法律是建立于常识常情常理之上的行为规范,法律的实施不能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由于行为人在偷摘葡萄时不知葡萄是价值昂贵的科研葡萄,故而检察机关最终未以盗窃罪起诉这几名葡萄偷摘者。虽然偷摘者未受到刑事制裁,但是遭受损失的单位仍然可以就其直接损失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和行为人的专业知识,其在行为时能够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相关事实,则不能以其对事实的无知而免罪。如2016年发生的深圳鹦鹉案,被告人王鹏在2016年4月以500元每只的价格将自己驯养繁殖的6只鹦鹉出售,其中2只鹦鹉经鉴定属于濒危野生动物种类。公安机关在王鹏家中还搜出了45只待售的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物种类。公安机关以王鹏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将其逮捕。一审法院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审法院以量刑过重为由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中的王鹏,知晓自己收购、出售的鹦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类,故而司法机关对王鹏判处刑罚。如果王鹏在收购、出售鹦鹉时,不知晓或者无从知晓自己所收购、出售的鹦鹉品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则可以“不知者无罪”为其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权益,却以“不知者无罪”进行抗辩,则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如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聚众哄抢、暴力抗拒执法等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违法者不能以“不知者无罪”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
法律一经公布即产生效力,每个公民都有知晓法律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义务。法律是公开的,行为人随时可以查阅法律的内容。如果因为自己的懒惰、无知而不知法,进而触犯法律,那么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知法且能够知法而不知法,不能成为自己免责的理由。
“不知者无罪”这句话体现了一些民众的朴素认知,该说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不知法律者不免责,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在行为时不知道法律的具体内容,亦不影响其责任的成立。每个人都应当杜绝不知法就不担责的错误思想,应做尊法学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作者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