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明确,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有权要求未共同生活一方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明确:103.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问: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可否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制的,由于财产的个人所有性质,夫妻须以各自的财产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这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的确如此。
因此,有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势必使一些当事人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父母对末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
故法院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可以判决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亦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
虽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居期间双方财产实际处于相对分割状态。因此,若分居期间一方未承担家庭责任或子女抚养费的,另一方亦有权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主张。
相似案例: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7民终1343号
一审法院:关于原告提出被告给付2019年6月1日起分居期间抚养费一节,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分居而中断,原告主张自2019年6月1日起给付抚养费,系对权利的处分,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分居期间,若一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另一方承担房贷或其他家庭开支的,则抚养子女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额,不予支持
倘若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并承担子女抚养费,而另一方承担的共同财产即房屋的每月按揭贷款,或是承担了保姆费用等,对家庭有经济付出的,则不应支持抚养子女方的分居期间抚养费请求。
蔡思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