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必须由男女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且离婚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捺印、民政部门备案、领取离婚证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大家基本都知道必备条款是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探视权、财产分割、债务分割几大块。也正因为大家都知道内容不外乎以上几方面,所以往往觉得离婚协议书非常简单,大家随便上网抄抄即可,然后在离婚后因为协议书履行问题或未尽事项发生争议时,再来追悔莫及。
那么,除了最基本的离婚、抚养权归属、财产债务分割等问题之外,签署离婚协议时,我们还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1、明确抚养权、抚养费之余,未抚养子女一方应明确具体探视方式。
子女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约定大家普遍都不会遗漏,但对于探视权往往很多人只用一句“可随时探视婚生子女”草草了事。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以为如此约定即意味着自己随时想看孩子就看孩子,殊不知过分宽泛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后续在执行时往往极易发生矛盾,比如子女探视频次、寒暑假分配、春节分配等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大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对子女探视问题进行细化约定,通常需包括探视频次甚至明确具体时间,比如每周探视一次,为每周六早上9点接走,周六晚上18点前送回或次日早上9点前送回,,同时还需明确寒暑假、春节分配,如暑假可随未直接抚养一方共同生活不少于20天等。如此,才能更有利于双方在后续的探视执行,有约可依。
2、关于子女姓氏更改问题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会涉及到子女更改姓氏问题。倘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更改姓氏的,离婚后一方不予配合的怎么办?实务中对此问题,法院虽存在多种司法裁判观点,但概括而言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履行约定配合变更子女姓氏。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姓名更改涉及子女的人身权益以及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制度,不能仅凭《离婚协议书》约定要求更改子女姓氏。虽然第一种观点是目前的主流的观点,但由于第二类观点的存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姓氏更改问题不必然能得到法院支持,仍然存在后续得不到执行的可能。因此,对于要求更改姓氏的一方,我们建议应当在离婚时要求直接先行办理姓氏变更,以防后续争议。但如果确实无法先行办理,也可以约定相应违约金条款,以减少自身损失。
3、关于财产分割时,补偿款问题如何表述
离婚协议中往往会涉及到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的问题。对于补偿款的表述,很多人觉得不就是给多少钱的事,简单写明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款若干数额即可。但离婚中补偿存在财产分割补偿、家务劳动补偿、精神损害赔偿之分。
因此,为了避免后续的争议,我们建议在约定补偿款时应当明确补偿款性质,具体针对的是什么补偿或具体针对什么财产的补偿,甚至如若是因另一方婚内存在过错的精神损害赔偿款,亦应当明确是基于对方婚内过错而产生的赔偿款等。
4、履行义务均应当明确履行期限
对于离婚后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诸如支付补偿款、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等均应当明确相应的履行期限,如此才能为违约金的执行提供依据等。
5、约定违约金
离婚协议应当对各方为依约履行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如此才能更加督促履约方积极履约,同时也能在另一方违约时通过主张违约金弥补自身的损失。
6、离婚协议须经民政部门备案、办理离婚证方才生效
很多人误以为离婚协议只要双方签字捺印了,后续即便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也对双方有约束力。事实上,离婚协议必须经双方签字捺印、民政部门备案、办理离婚证方才生效。因此,在约定好离婚协议内容后,应当以此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蔡思斌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