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蒋一经张孔同意后叫周海一起做工,接受张孔的施工管理,张孔向蒋一预付了蒋一和周海的生活费1000元,期间大黑公司未曾对蒋一和周海面试、培训或发放工资。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大黑公司有授权张孔以大黑公司的名义招工或管理。可见,周海与大黑公司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未形成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案情简介:2019年3月22日,小白公司与大黑公司签订《空调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小白公司将公司车间实验室、培训室、卫生间通风空调改造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大黑公司。次日,大黑公司与张孔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小白公司车间实验室、培训室、卫生间通风空调改造工程由张孔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2019年4月14日16时许,周海在小白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时,不慎从高空摔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2019年7月4日,周海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大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大黑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2019年7月1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周海遂诉至一审法院。
大白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其下属子公司小白公司与大黑公司签订了《空调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大黑公司的员工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事件,事故发生地点在小白公司厂房内。另,根据周海提交的张孔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张孔自2013年底开始至今均由大黑公司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
证人蒋一一审陈述:其与张孔认识多年,张孔系大黑公司管理人员,有工程施工的时候张孔就电话与其联系。因小白公司空调安装需要,张孔以及大黑公司施工员小白让蒋一再找一个人施工,其遂介绍周海入职大黑公司,约定周海的工资为300元/天。事故发生当日,张孔和大黑公司施工员带蒋一与周海进入小白公司施工,并由张孔对施工进行管理。周海在施工过程中受伤。
张孔在一审陈述:其与大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大黑公司之间就小白公司空调安装工程形成承包合同关系。本案事故发生前几天,蒋一问张孔能否再带一个人一起工作,张孔表示同意。张孔与周海之间未约定报酬,仅与蒋一的父亲约定报酬。周海于2019年4月13日开始在小白公司厂房内为张孔进行空调安装施工。事发当日系由张孔将蒋一和周海带入小白公司施工,周海在施工过程中受伤。
周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大黑公司与周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晋安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张孔与周海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二、周海与大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张孔与周海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小白公司的通风空调改造工程系大黑公司与小白公司签订的,根据大白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张孔系以大黑公司名义为小白公司施工。大黑公司与张孔虽然均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周海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张孔自2013年底开始至今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均由大黑公司缴纳。同时,大黑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周海知晓其与张孔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综合当事人、证人的陈述以及上述事实,周海有理由相信张孔系代表大黑公司在小白公司项目上对其和蒋一进行管理,可以认定张孔系大黑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而非项目承包人员。大黑公司辩称张孔系挂靠在大黑公司缴纳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其辩称张孔与周海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海与大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几个特征予以认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大黑公司与周海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周海亦接受大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管理以及根据现场管理人员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其从事的系大黑公司承包的空调安装工程,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周海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予以支持。结合周海、蒋一以及张孔陈述,可以认定周海于2019年4月13日开始为大黑公司提供劳动,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19年4月1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综上,判决:确认原告周海与被告大黑公司自2019年4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大黑公司从小白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即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张孔,由张孔包工包料施工。结合张孔在接受一审法院询问时的陈述、证人蒋一的证言以及周海在二审中的自述可知,蒋一是张孔安排到案涉工程做工的,蒋一经张孔同意后叫周海一起到案涉工程做工,接受张孔的施工管理,张孔向蒋一预付了蒋一和周海的生活费1000元,期间大黑公司未曾对蒋一和周海面试、培训或发放工资。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大黑公司有授权张孔以大黑公司的名义招工或管理。可见,周海与大黑公司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未形成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综上,驳回周海的诉讼请求。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周海确实在大黑公司与小白公司签订的项目上接受大黑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与安排,但其本质是接受招工者即张孔的管理,张孔并非大黑公司的管理人员,其与大黑公司是合作关系,故周海系因张孔的原因与大黑公司建立联系,但并非是劳动关系。招工者在接受工作的时候,最好与单位财务人员、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联系,并签署劳动合同、入职申请书等以备后续发生劳动争议更好维权。仅缴纳医保和社保不足以证实存在劳动关系,务谨慎视之。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9867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