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闽劳社[2000]47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1、丧葬补助费6个月;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第二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大学虽非国有企业,但其作为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上述通知精神支付劳动者遗属救济待遇,并无不妥。
案情简介:余大海生前系谭小妹的配偶,系余和、余武的父亲。余大海生前与白云大学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2月8日,余大海非因工死亡。谭小妹、余和、余武向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白云大学支付遗属救济待遇。2018年6月13日,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白云大学向谭小妹、余和、余武支付丧葬补助费9900元;白云大学向谭小妹、余和、余武支付一次性困难补助费8250元;白云大学每月向谭小妹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660元。另查明,谭小妹出生于1959年5月10日,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
白云大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白云大学无需向谭小妹、余和、余武支付丧葬补助费9900元;2.判令白云大学无需向谭小妹、余和、余武支付一次性困难补助费8250元;3.判令白云大学无需每月向谭小妹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660元。
一审闽侯法院观点: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余大海系白云大学的职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余大海于2015年2月8日非因工死亡,根据闽劳社(2000)47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谭小妹等可以请求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非因工死亡待遇。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可以参照适用。虽然白云大学并非国有企业,但是作为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亦应参照文件精神给予遗属救济待遇,以维护、帮助年迈老人、失亲幼儿等弱势群体权益。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非因工死亡待遇请求权,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请求权基础不同,两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相悖。谭小妹等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并不影响其有权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不因先获得一方赔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因此,白云大学主张谭小妹等人不应获得重复赔偿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谭小妹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白云大学未能提供证明谭小妹有其他生活来源,白云大学主张不应当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不予支持。另外,白云大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谭小妹等人支付28252元,白云大学据此主张无需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白云大学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2017年7月至今,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闽劳社[2000]47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1、丧葬补助费6个月;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第二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白云大学虽非国有企业,但其作为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一审法院判决其参照上述通知精神向谭小妹、余和、余武支付遗属救济待遇,并无不妥。上述通知第六条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谭小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故一审法院判决白云大学向谭小妹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并无不当。白云大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谭小妹、余和、余武支付28252元款项,故其据此主张无需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依据不足。
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劳动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结果,即法院判决具有最终解决劳动争议的效力。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白云大学的诉讼请求,但未对案涉争议事项作出具体处理结果,本院予以更正。白云大学应向谭小妹、余和、余武支付丧葬补助费99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8250元。白云大学应向谭小妹支付2015年3月至2019年5月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30012元。2019年6月起,白云大学应按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每月向谭小妹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
综上,改判:一、白云大学应向谭小妹、余和、余武支付丧葬补助费99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8250元;二、白云大学应向谭小妹支付2015年3月至2019年5月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30012元,2019年6月起白云大学应按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每月向谭小妹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实务借鉴之处在于劳动者去世后,家属可以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又同时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即一审所述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非因工死亡待遇请求权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相悖。遗属既能主张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又有权主张遗属救济待遇,待遇标准参照闽劳社[2000]47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2428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