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赡养义务的内容广泛,既是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扶助,也有精神上的抚慰;现实生活中,子女通过给付父母生活费用、给父母添置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时常看望父母等,均是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均值得肯定。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情简介:
范美美名下有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桔园洲工业区台江工业园内金山工业区(三期)台江工业园配套公寓区3#楼106单元的房产。其财产继承人有长子郑某2、次子郑某1、长女郑某4、次女郑某3。
2009年8月20日,被继承人范美美签署一份电脑打印件《遗嘱》。被告郑某3及郑某4在《遗嘱》落款处签字按手印,该遗嘱内容为本人年老多病,八十高龄,生活起居都由次子郑某1一家照顾和关心。我唯一的财产就是在2005年购置的房子,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台江工业园XX号框架式结构房产一套,面积46.47平方米,该房产归本人所有,现在想把该房分配,特立下此嘱:将这套房产送给次子郑某1一家所有。
一审仓山法院观点:
讼争房于2015年7月6日登记在被继承人范美美名下,该房产系被继承人范美美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范美美去世时,其遗产继承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被继承人范美美所立的遗嘱系电脑打印件,被告郑某3在庭审中确认该遗嘱系由被告江某1草拟,由其送往店铺打印成文,该遗嘱既非被继承人范美美亲笔书写,又非被继承人范美美亲自打印的,故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该遗嘱上的见证人郑某4、郑某3系讼争遗产的继承人,故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成要件,故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确认,讼争房应以法定继承处理。讼争房由原告与被告郑某2、郑某3及郑某4的法定继承人被告江某1、江某2共同继承,由原告郑某1与被告郑某2、郑某3各分得四分之一的份额,由被告江某1与江某2分得四分之一的份额。据此判决:一、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台江工业园XX号框架式结构房产单元(房屋所有权证:榕房权证CS字第××号)由原告郑某1与被告郑某2、郑某3各分得四分之一的份额,由被告江某1与江某2分得四分之一的份额;二、驳回原告郑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一审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确认符合法律规定,讼争房应以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年迈的父母居住生活在一起,如果父母有退休收入,不一定需要对父母尽多大的物质帮助,但是在父母年老体弱或者生病时,能够及时地给予日常生活的照料,如嘘寒问暖、购买粮物、洗衣做饭、寻医就诊等,虽然都是生活中的一些琐事,但正是这些琐事,却构成了年迈的父母晚年生活中最实际的、必须解决的问题,是父母得以安度晚年必不可少的条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精神生活上的需求也日益显得重要,尤其是与子女分居独立生活的老人,他们已没有正常的工作,更缺乏必要的社会活动,子女及孙辈给予的精神抚慰已成为其日常生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也是当人们老去之时希望享有的天伦之乐的晚年生活,与年迈的父母住在一起,使父母免除了孤独感及不安全感,对父母而言,养儿育女也不仅仅是为了防老,儿女的存在往往也是他们感情的寄托。本案中,郑某1符合法律规定的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的条件,在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然而,赡养义务的内容也是广泛的,既有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扶助,也有精神上的抚慰;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由于各种原因,不一定能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但是通过给付父母一定的生活费用、给父母适时添置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时常看望父母等,均是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均值得肯定;本案中,除郑某1之外的其他继承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存在不尽赡养义务之情形,因此,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形,酌情决定由郑某1继承分得讼争房屋的二分之一的份额,郑某2、郑某3各分得六分之一的份额,由江某1与江某2共分得六分之一的份额。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部分适用法律有误。据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4民初749号民事判决;
二、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台江工业园XX号框架式结构房产单元(房屋所有权证:榕房权证CS字第××号)由郑某1继承分得二分之一的份额,郑某2、郑某3各继承分得六分之一的份额,由江某1与江某2共继承分得六分之一的份额;
三、驳回郑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继承法》对代书遗嘱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其立法本意在于充分保障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虽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但是其表达的内容系通过他人代书方式表达,因此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全程参与有利于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确认有效问题的答复》亦认为不符合法定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据此,本案以法定继承处理。
赡养老人是我国传统美德,尽孝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我国法律秉承的司法原则,因此《继承法》及《民法典》都规定尽孝多者可适当多分财产,二审如此判决,有利于敬老爱老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278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