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和男性老年人同居甚至是结婚的情况在当下并不少见,这其中有一部分情况是自由恋爱、同居,互相依靠,但也有一部分则是保姆出于贪图老年人财物甚至是骗取老年人财物的不法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欺骗手段。老来孤独但又有一定身家、财产的老年人为了所谓的爱情一掷千金的情况也不在少数。那么,如若保姆为了骗取老年人财物,隐瞒已婚身份与老年人同居,并在获赠大额财产之后失联或断绝往来的,已经赠与的财物能要回来吗?如若保姆未婚,情况会不一样吗?
相关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9154号
案情简介:张霞霞经人介绍于2018年5月20日始到陈大勇家中做卫生,双方互生好感,两三天后即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5月28日,陈大勇与张霞霞作为共同买方买受坐落于福州市长乐区某房产,陈大勇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210000元及产权过户的税费10904.09元。后张霞霞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2018年6月26日,张霞霞拒绝与陈大勇联系。张霞霞与案外人侯小龙于2003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9月25日登记离婚。
法院认为: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陈大勇与已有配偶的张霞霞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基于上述关系,陈大勇以支付购房款的形式将涉案房屋赠与张霞霞,张霞霞基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获取受赠房屋,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赠与行为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张霞霞应当返还涉案房屋。
福州中院:张霞霞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陈大勇家中做卫生仅两三天后即与陈大勇同居,张霞霞基于与陈大勇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受赠涉案房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张霞霞因该违法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一审法院确认陈大勇赠与本案讼争房屋与张霞霞的行为无效,并判决张霞霞将涉案房屋返还给陈大勇,于法有据。
蔡思斌律师评析:
一、保姆隐瞒已婚身份与男业主同居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受赠房产应返还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中受赠财产已经转移到受赠人名下,如已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赠与合同已经完成,赠与人无法定理由的不能撤销赠与。但湿,保姆在已婚的情况下与男业主同居,并对男业主隐瞒了其已婚身份的,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基于该违反公序良俗关系所发生的赠与合同依法无效。那么,保姆受赠取得的房产则依法应当返还,这也符合“不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原则。
二、若保姆未婚的,同居取得房产后又失联的,房产还能取回吗
即便保姆未婚,在与男业主同居后受赠取得大额财物或房产,之后失联并结束关系的,已经赠与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此时虽然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而认定无效,但因赠与人赠与财物是基于与保姆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这种赠与即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赠与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三、若保姆未婚,与男业主结婚后又离婚的,已经取得的财物还能要回吗?
如若保姆确实未婚,而且也与男业主登记结婚了,那么如若因此取得受赠财物,比如说受赠取得房产且房产已经登记到保姆名下的,短暂婚姻后保姆离婚的,房产还能安全无误的要回吗?答案是不能。所以我们也建议老年人在建立同居关系、再婚问题上应当慎之又慎,特别是在涉及财物处置问题时,另一方面我们也建议子女们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包括子女在精神上的赡养和陪伴。尽量避免老年人一时冲动而遭受大额的经济损失和情感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