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未办理产权登记、权属不明的建筑物,在尚无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权利合一原则,可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案情简介:
福建省气候中心系诉争校舍所有权人,其与福州左海学校签订《校舍租赁合同》一份。2017福建省气候中心就上述合同向法院提起租赁合同之诉。后经一审、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福州左海学校将租赁校舍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福建省气候中心,支付租金、相应违约金以及占有使用费。该案执行完毕后,双方均确认租赁房屋已返还。但福州左海学校并未返还校舍场地及地上建筑物,福建省气候中心遂以返还原物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仓山区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返还原物纠纷的构成要件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二是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三是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福建省气候中心要求福州左海学校返还校舍的地上建筑物,因该部分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权属不明,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法院查明:1.福建省气候中心是土地使用权人;2. 福州左海学校仍在占用案涉房屋。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由于福建省气候中心是土地使用权人,虽然诉争标的中有三栋建筑物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但在尚无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权利合一原则,福建省气候中心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福州左海学校使用诉争校舍包含有产权的房屋部分也包含无产权的地上建筑物,以及操场、道路、空地等。而福州左海学校仍在使用诉争标的,确已构成无权占有,福建省气候中心有权主张返还原物。
评析:
生活中,存在着诸多如本案中福建省气候中心对其所有土地的登记情况:即只对其所有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而未登记其所有区域内的其他场地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那么,应当如何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区域或建筑物的归属?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开始实行之后,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认定便较为明确,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结合本案的校舍土地使用权证书中记载的校舍土地使用权面积大小,以及租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合同内容与诉争校舍的现场客观形态来看,不难断定诉争标的也属于《校舍租赁合同》的标的范围内。且诉争标的虽无产权登记,但结合现有客观事实,诉争标的与土地使用权及登记产权的房屋系不可分割的附合物,足以证明诉争校舍中的任何场所、部位、道路、建筑物、自然生长物及其他任何物体都归福建省气候中心所有,返还原物时,应当一并返还。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6228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