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承诺书和借条均具有对尚欠本息进行结算的意思,但鉴于二者均有关于若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则应每月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内容,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已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故对承诺书和借条所载结算金额是否包含非法高息应进一步审查。
以承诺书所载结算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3%标准计算并按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结合债务人的还款情况,计算结果明显低于借条所载结算金额,故足以认定借条中超出部分系非法高息,依法不予保护。
案情简介:
叶博与王民分别于2013年8月12日、2013年11月7日及2014年1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民向叶博分别借款30万元、40万元、20万元,合计借款90万元;2018年2月6日,王民与叶博就上述三笔借款进行结算,并重新向叶博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王民尚欠叶博借款本金384000元,如有违约则收取违约金两万元,利息按两分计算;世好公司于《借条》落款处注明的“担保人”上加盖公章。叶博称,王民未按借条约定时间还款,世好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叶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民偿还借款本金384000元及利息;2.判令世好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闽侯法院观点:
叶博与王民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及《借条》等予以证实,予以认定。王民未按《借条》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已侵害了叶博的合法权益。世好公司在《借条》担保人处盖章,应视为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判决:一、王民偿还叶博借款384000元,并支付利息;二、世好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另二审查明,王民于2017年7月31日按照叶博的要求和提供的模板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承诺人王民于2013年11月7日及2014年1月18日,向叶博共借款玖拾万元,期间已陆续还部分借款,截止2017年7月31日剩余未还本金426600元。承诺人承诺该借款于2017年12月前还清。如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偿还本金及利息,承诺人每月愿赔付违约金2万元直至还清借款为止。”世好公司在承诺书下部盖章确认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前述承诺书出具后至2018年2月6日,王民共还款27笔合计255000元。2018年2月6日后,王民还另外还款31000元。
二审中,叶博和王民均确认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王民于2017年7月31日出具的承诺书和2018年2月6日出具的借条,均具有对尚欠本息进行结算的意思,但鉴于二者均有关于若王民未能按时还款则应每月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内容,而叶博和王民已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故对承诺书和2018年2月6日的借条所载结算金额是否包含非法高息应进一步审查。
对于承诺书,因其系王民按照叶博的要求和提供的内容打印后出具,其中关于截至2017年7月31日王民尚欠本金426600元的内容应视为已经双方确认,在王民并未举证证明该结算金额包含非法高息的情况下,该结算金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2018年2月6日的借条所载结算金额是否合法,应结合承诺书及王民此后的还款情况进行认定。经核算,以承诺书所载结算金额426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标准计算并按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结合王民的还款情况,至王民2018年2月6日出具借条前的最后一次还款日(即2018年1月18日),王民尚欠本金233470元、利息0元。而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2月6日,以月利率2%计,该233470元共产生利息2960元,故截至2018年2月6日,王民尚欠本金233470元、利息2960元,合计236430元。鉴于前述核算方法已按法律保护的最高限度计算利息,而其计算结果明显低于2018年2月6日的借条所载结算金额384000元,故足以认定该384000元中超出236430元部分系非法高息,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对于王民2018年2月6日后陆续偿还的31000元,则应在王民应付利息中予以抵扣。
综上,判决如下:王民应向叶博偿还借款本金233470元及其利息;世好公司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王民追偿。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债务人于二审中及时提交证据表明还款记录,避免因错判导致自身多承担部分不应有的债权。二审法院通过计算发现,双方后签订的借条中债权结算金额超出以法律保护的最高限度计算利息得出的债权总额,故认定超出部分系非法高息,不予保护。
以此案为借鉴,提醒借贷当事人如下:
- 还款时需注意妥善留存好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转账截图、往来账明细表等
- 《借条》等债权债务凭证的签订马虎不得,尤其是需结算此前多次借款的金额时,切勿忽视债权总额的计算方法。
- 此外,《借条》中的“担保人”若未写明担保责任系连带保证责任,则在今后民法典实施后,将仅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具体可见文章《对外经济交往必读!《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重大改变》。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2517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