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借款利率约定0.65厘,该月利率标准畸低,明显悖于交易习惯及生活常理,应系当事人笔误,应予纠正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朱雪彬向王振奇借款39000万,并出具一份《借据》,内容在“朱雪彬确认有收到王振奇借款390000元,并承诺每月利息按0.65厘计算,于2016年12月26日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后朱雪彬逾期归还借款,王振奇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王振奇主张上述《借据》中载明借款利息按每月0.65厘计算系笔误,应为每月6.5厘。
一审连江法院观点:
王振奇主张上述《借据》中载明借款利息按每月0.65厘计算系笔误,应为每月6.5厘,对此,王振奇没有举证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上诉人王振奇主张,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6.5厘即0.65%,但借据中误计为0.65厘。该项上诉主张予以采信,本案借款应按月利率0.65%的标准计息。上诉人王振奇其他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月利率0.65厘,即月利率0.065%、年利率仅为0.78%,而目前余额宝的七日年化利率1.39%都高于该利率,年利率0.78%远低于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年利率,按照该利率,借款人等同于亏钱出借款项,显然不符合民间借贷案件的交易习惯。综上,二审法院基于交易习惯及生活常理,认定0.65厘应是当事人笔误,正确利率应为6.5厘。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在签订《借条》《借据》此类债权债务凭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其中的阿拉伯数字及小数点,无论是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借款利率,错了其中任何一个数字都可能给债权人徒增许多不必要麻烦,甚至导致债权人无法追回债务。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3720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福州律师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