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法定代理人戚某2与被告赵某于2014年婚生一子戚某1,双方于2019年5月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双方婚后生育一男孩,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女方保留探视权。……”
双方离婚后半年,原告以物价上涨,疫情肆虐,仅靠原告父亲一人抚养已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开销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观点: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离婚时同意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抚养一方经过预判作出决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再无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且子女未满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蔡思斌律师评析:
一、离婚协议约定由抚养子女一方自行承担抚养费的,离婚后子女起诉另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是否支持实务中存不同观点
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抚养费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十分常见,但由此引发的离婚后短期内抚养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另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也十分常见。
针对该种情况,究竟应否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协议离婚时,双方对抚养费的约定属于整体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在所有情况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离婚。且离婚后因子女尚未成年,实际主张往往都是抚养方以子女名义提起,一味的支持该请求,将违背了双方在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违诚信,遂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有权在父母离婚后提出超过离婚协议的抚养费请求,遂支持子女提起的抚养费请求。
因此,离婚协议中该约定实际上存在一定的风险,也容易为日后引发纠纷,所以我们建议当事人在选择该约定时,权衡利弊,慎重考虑,或是咨询专业律师,在相应条款上进行合理设置,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二、离婚后如若发生重大情形变更的,则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优于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应予支持子女请求
如若在协议离婚后,子女或抚养方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超出离婚协议时可预见的变更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若发生子女患病、抚养方患病或经济情况显著恶化等特殊、超出离婚协议时可预见情形的,则此时即便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由抚养方自行承担的,也应当支持子女的抚养费请求。
案件索引:(2020)豫16民终1586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