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高考都被称之为中国最公平的考试。但最近陈春秀、苟晶等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的曝出,让人们意识到高考也许并没有那么公平,寒窗苦读却被冒名,顶替者无疑是偷走他人人生的恶魔。
顶替他人上大学,必然需要相应公权力部门人员配合,大概率涉及金钱利益交换,因此主使者很有可能构成受贿罪,而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但此前类似事件中,大多以政纪处分,少见追究刑责。即便追究刑责亦是涉案相关人员,而对于冒名顶替者却毫发无损,顶多其家长被追究相关责任。受贿滥用职权固然可恶,但被顶替者真正最恨的是冒名顶替者。对于此类行为,在明朝作弊考生会被杖责,严重者会被发配边疆九年。在清朝,一旦发现作弊,按照《大清律例》戴枷示众,杖一百,发往边疆充军等。
古代对冒名顶替者刑罚十分之重。但笔者翻遍现行刑法,对冒名顶替上学这一行为却无法找到一个与之完全匹配的罪名。最接近罪名恐怕是组织考试作弊罪。2014年制定《刑法修正案(九)》之时,立法者所能想到的“最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无非就是组织作弊、出售答案或替考等,但这主要是针对组织者,很难用该罪名予以追究,当然经过追查发现有系统性舞弊行为那另当别论。
除了本罪之外,对顶替者就仅能适用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居民身份证罪。因高考顶替者并非直接替换高考分数,而是使用被顶替者的身份信息就读大学,因此顶替者必然需要伪造被顶替者的身份信息,因此必然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系直接针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的,如顶替者没有该类行为,很难适用该款定罪。但还好依据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可以追究顶替者刑事责任,最多只能处以拘役或管制。可惜拘役最多判处六个月,管制最多二年而,刑罚是相当轻的。由于顶替者一直使用被顶替者的身份信息,犯罪行为一直在持续,因此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
部分人提出可以适用诈骗罪,但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而冒名顶替上学这一行为并没有直接骗取被顶替者的财物,其后顶替者因冒名所得文凭后续获得工作收入,事实上也并未造成用人单位的财物损失,几乎不存在适用诈骗罪的空间。
如上所述,顶替者最重也仅可能是判处拘役或管制,而被冒名者的人生则被永远改变,这不得不说是法律的不公。但法律有其滞后性,立法者并非都能面面俱到,只能期望后续立法能进一步完善法律,让悲剧不要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