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天同事咨询,称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离婚后如不复婚,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两百万整,时限为两年”,现在男方不愿意复婚,该条款是否有效,超过期限女方能否要求男方支付补偿款?
凭办案第一直觉认为该类条款无效。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离婚后男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复婚,而离婚协议这一条款实质上限制了男方的婚姻自由,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婚姻自由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女方不能要求男方支付补偿款。
例如(2019)辽04民终475号案件,抚顺中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签订的协议书,一审法院认为限制了胡某的婚姻自由,故其中涉及的“如果半年后胡某不和那某复婚,需补偿那某结婚时的费用共计2万2千块钱”的内容无效,并无不当。”
案件其实未必如此简单,仅仅存在一种结论。对于复婚相关的类似条款也未必当然无效,法院亦有可能认为“此类条款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且承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例如(2013)绍虞民初字第83号案件,上虞法院认为:原告潜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被告胡某在与原告潜某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另行作出承诺,《承诺书》约定:“原、被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复婚,如到时不复婚,离婚协议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依法平均分割。”该承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承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根据目前原、被告已无复婚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按照被告签写的《承诺书》,平均分割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再者,如将相应条款写成不复婚则补偿款不再支付等形式,协议效力则有可能会为法院所认可。
例如(2016)闽01民终3356号案件,男方双方在离婚后另行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二、男方手书一张欠款贰佰叁拾万元的欠条给女方,该欠条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生效。三、双方复婚后,男方所欠女方贰佰叁拾万元的欠条作废,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的产权重归男女双方共有。四、男方违约责任:男方如拒绝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的,应将福州仓山区仓山镇下湖村×××号的房产过户给女方作为赔偿,并净身出户。五、女方违约责任:女方如拒绝在离婚证书领取后3个月内复婚的,男方欠女方的贰佰叁拾万元欠条作废。”
福州中院最终认定“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离婚后三个内要求复婚而余某甲不愿复婚,且现双方均明确表示不愿复婚,双方均已违约。依《协议书》关于“男方欠女方的贰佰叁拾万元欠条作废”的约定,李某亦无权要求余某甲履行230万元欠条的偿还义务。”
从法院推理过程中可以看出福州中院实际上认可协议效力,即认为协议并未侵犯婚姻自由,不属于无效协议。
为什么福州中院认可了本案的《协议书》的效力,而抚顺中院却以侵犯婚姻自由为由否认了协议效力?
两个案例最大区别在于:一个是不复婚需要支付补偿款,一个是复婚了不支付补偿款。看似没有区别,但第一种条款设定成男方如不复婚就必须支付相应款项,实际上侵害婚姻自由。而第二种条款之所以未侵犯婚姻自由是因为无论复婚与否,男方本身均要支付补偿款。复婚后之所以无需支付补偿款,是女方主动放弃了权利,性质上类似于附条件的赠与,因此效力能够得到法院认可。
因此遇到该类问题时,蔡律师建议可以写成“男方同意在二年内向女方支付补偿金两百万元。如两年内双方复婚,女方同意放弃该笔补偿金,不再向男方主张相应权利。”,如此,效力被法院认可的概率会更大些。
另外,要提醒大家,上述案例涉及的复婚补偿条款都是在离婚后另行协议的。而本文问题所涉复婚则无需支付补偿的条款是约定在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是离婚、子女抚养安排、财产分割的重要组成部份,其效力是否一定无效,也是存在很大变数。不过,这就是律师执业魅力所在,存在不同走向的案件如何让法官认可你的观点,极具挑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