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律师圈盛传这样一个案例,律师在一宗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接受当事人委托,授权为特别授权。案件庭审过程中双方有调解意愿,该律师亦在现场通过电话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就案涉商铺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可委托人最终不满调解结果,认为当时没有同意律师签署调解协议,并将律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案件具体经过:林丽芳与苏大强于2006年举行民间婚礼,后一起生活,同年生一子,2010年补领结婚证。2016年3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未对共同财产作出处理,2009年林丽芳购买的案涉商铺亦未列在共同财产中予以分配。
2016年5月,林丽芳委托江苏某律所张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诉讼,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林丽芳未在场,律师与苏大强协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案涉商铺。律师认为,在调解过程中其与女方进行过电话沟通,在得到女方同意后,方才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为:双方所生二个子女变更为随苏大强共同生活;双方共同财产商品房权益归林丽芳所有,该房屋所附的按揭贷款由林丽芳偿还,另一车库和案涉商铺权益归苏大强所有,该房所附的按揭贷款由苏大强偿还,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但女方事后不予认可该调解协议,认为商铺系女方婚前购买,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律师无权代为处分该商铺。其委托律师起诉目的在于变更抚养关系,而非将个人财产分配予前夫所有,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张律师辩解: 2016年6月24日,第一次庭审时苏大强应诉,由于苏大强非法律专业人员就未提及案涉商铺,仅要求对其他房屋进行分割。此后,苏大强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要求调取商铺备案资料,以证明该房屋系苏大强与林丽芳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商铺的备案资料。张律师就此及时与林丽芳进行了沟通,告知苏大强的诉求。林丽芳询问张律师该房屋是否属共同财产,张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应该是共同财产,林丽芳表示那就依法去办。
2016年8月11日下午进行了第三次庭审,庭前根据法院要求,张律师与林丽芳沟通调解事宜,承办法院了解林丽芳起诉的本意,即让苏大强抚养两个子女,故承办法官极力朝着这个方向去调解,作为林丽芳的代理人,张律师更知道其诉讼的本意,就与林丽芳进行了电话沟通,在得到林丽芳的同意后,达成案涉调解协议。这一事实有庭审录音录像予以证明,亦可与该案的承办法院进行核实。
林丽芳事后反悔的原因是基于事后错误认知,听其他自认为懂法律的人告知该商铺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而作为共同财产调解给苏大强是吃了大亏等。
法院另查明:在2016年8月11日下午15:15左右调解过程中,林丽芳与张律师于15:08、15:11有两次通话,但对通话内容双方陈述不一致。在2016年9月24日,林丽芳与张律师等人在一起对此事进行了协调,林丽芳对此进行了录音录像。视频反映林丽芳没有同意将金禾理想城8-10商铺调解给苏大强,张律师也表示当时不想这样调解,后来考虑到其他因素才签了协议。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林丽芳表示只愿意直接抚养一名子女。
沐阳法院观点:案涉商铺的所有权尚存分歧,律师擅自处分,明显不符合林丽芳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林丽芳同意分割,故江苏某律所系超越代理权限处理委托事务。因该代理行为实施后,该房屋仍由林丽芳掌控、使用,没有造成任何损失,驳回林丽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宿迁中院观点:律师就商铺作出的处分行为无证据证明得到同意,故该处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律所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但其代理权限仅限定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并不当然包括商铺。
虽然调解当时律师与林丽芳确有语音通话,但谈话内容未知,且律所未就此与林丽芳形成书面证据,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综上,律所超越代理权限,损害林丽芳的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律所无需赔偿损失。
律师评析
本案以法院驳回林丽芳诉讼请求为最终结果,看似律所取得“胜利”。但后期大强如申请执行,则所谓林丽芳权益被侵害并产生损失是必然性事件,律所后续大概率需要赔偿林丽芳所遭受到的损失,或早或晚而已。
最无辜的“受害者”其实是受理本案的律师。作为同行,我相信张律师当时肯定有电话取得林丽芳同意的,当然语义是否明确可能有斟酌空间。律师尽心尽力为当事人谋取权益,最终却得到“超越代理权限,损害他人利益”的“罪状”,实在是冤。
作为专业人士,经常帮当事人处理各类案件,最终律师却自己掉进坑里,这是比较少见的事。这个案例也再次提醒我们,特别授权的代理权限仅限定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其他代理行为均需经委托人同意。即便有特别授权,亦不能自行其是,相关诉讼活动及调解及确认最好以书面或音频等形式固定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确认表示。这样做不仅是为了更好履行受托人的职责,更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日后生讼,无故承担民事责任。
5月1日开始,最高院关于证据若干规定的新规将执行,该规定对于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确认的意思要求更重、更严格。律师一定要引起重视,可以充分运用受案谈话笔录、提交证据真实承诺保证、案件基本事实陈述保证、调解协议书面确认或录音、诉讼活动确认等文件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关联案例
(2019)苏13民终1199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注:以上当事人为化名。
蔡思斌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