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可是老话题了。丈夫出轨并和小三生下私生子的戏码在影视剧中屡见不鲜,生活中亦是不少见。很多婚内出轨方为了不留下出轨证据,在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中仅登记了母亲身份,父亲一栏则为空白。这种操作确实简单、也避免出轨生子留下铁证。但此举真的毫无弊处、一劳永逸了吗?
作为父母的出轨方和“小三”或许可侥幸逃过配偶的取证及追责。但如出轨方过世引发继承问题时,非婚生子女将因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栏的空白无法确认亲子关系,最终无法继承父亲的任何遗产。
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某案件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林甲(2017年12月13日死亡)与林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一子三女,林甲父母亦在世。李某1于2011年5月31日出生,母亲为李某2。为继承林甲遗产,李某1将林甲配偶、子女、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1为被继承人林甲的法定继承人,并向法院提交了住院病案首页、产前检查记录、授权委托书、知情志愿书、剖宫产手术志愿书、输血治疗同意书、出院记录等李某1之母分娩期间的病案资料(资料中有“林甲”签名)。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均拒绝与李某1进行亲子鉴定。
一审法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1称其系被继承人林甲的非婚生女,但其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未载明父亲姓名,其母李某2的病案资料亦不能作为认定身份关系的依据,故李某1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李某1主张其系被继承人林甲的非婚生女,应由李某1举证证明。李某1提供的李某1母亲在医院分娩的病历资料上的“林甲”身份不明,无法确认系本案被继承人林甲,且病历资料上的名字或签名亦无法体现身份关系。虽然被告等人不配合进行血缘鉴定,但现行法律未规定兄弟姐妹及祖孙间的血缘关系鉴定适用推定规则,且李某1亦未提供必要证据,故不能据此即推定请求确认存在血缘关系的李某1一方的主张成立,再据此得出李某1系被继承人林甲女儿的结论。李某1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1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解析:
一、出生医学证明只写母亲,也许使小三及男方逃过了原配的追究
上述案例中,出轨一方婚外与第三者生育非婚生子女,并在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了母亲一栏,父亲一栏空白,这种做法可以说是众多出轨方和“小三”的惯用手法。在婚姻案件中,配偶一方在诉讼中如若知道另一方出轨并生育非婚生子女的具体时间、医院的,是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出生医学证明等文件的。也许正是因为这个,所以很多出轨一方为了避免留下铁证,往往都会让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母亲。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但“小三们”却不知“非婚生子女”可能根本无法确认自己和父亲的亲子关系
也许在生育当时,“小三们”的如意算盘是,出生医学证明只写母亲,规避被原配追究的风险,同时保留分娩相关凭证如父亲一方的签字等材料,如若将来发生继承,在通过提供分娩资料或其他相关证据,同时申请进行兄弟姐妹、祖孙之间血缘鉴定,确定身份,继承遗产。但是,如意算盘也有可能敲不响的时候。亲子鉴定真是你想做就一定能做的吗?亲生父子关系这铁打的事实还能有什么不能继承遗产的理由吗?不是都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吗,那就算出轨,也和子女无关,真会是这样,没有意外吗?
三、亲子鉴定不是你想做就做!兄弟姐妹和祖孙之间即便你有引起怀疑的初步证据,如若对方拒绝的,不能采用推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对夫妻之间亲子关系与亲子鉴定中的推定原则适用作了规定。
那么,在兄弟姐妹和祖孙之间,如果对方拒绝,在提供了分娩资料等必要证据之后,是否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也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上述规定明确针对的是婚姻案件中,主要在于夫妻双方之间,而并未涉及兄弟姐妹和祖孙之间。
其次,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更多是为了解决婚姻案件中出轨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导致出轨事实无法查明的问题,这与帮助出轨方和小三、非婚生子女确定亲子身份以继承遗产显然也属于不同的情况和价值判断。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兄弟姐妹、祖孙之间血缘关系并不能采用推定原则进行认定。
四、非婚生子女身份不能得到确认,对非婚生子女的不公,何解?
单看上述案例,也许你会觉得,倘若非婚生子女明明和被继承人是父子关系,铁打的事实,就因为对方不同意亲子鉴定就不能确认身份的,岂不是太冤枉,太不公平了。
但是,一方面,作为被告以及和非婚生子女有着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都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的,即意味着家庭亲属间对此行为以及非婚生子女身份的明确不认可、不接受,法院在处理此问题时也必定会考虑此因素。
另一方面,因为这毕竟涉及到一方出轨,非婚生子女之母亲为破坏婚姻之第三者,如此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而况在作为父母的两人在生育子女时选择通过出生医学证明隐瞒父亲身份的方式逃避原配追踪、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的,就应当为此承担法律后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福州中院从个案判决出发,对于社会价值的判断作了一定的倾向及引导,以此警醒社会。
蔡思斌
202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