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债务人在收取借款后,将款项转至配偶账户,后配偶将该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购置共同所有房产等的,该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此种转账行为发生于婚前和发生于婚后是否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呢?
一、债务人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将款项汇至其对象账户并用于购置婚房等,该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019)渝05民终3224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 2016年3月30日的138952元借款虽系林明婚前向林大强所借,但款项用于林明、陈英购买房屋,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债务属于林明、陈英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出借人将借款转至丈夫账户,之后再由丈夫账户转出至妻子账户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017)最高院民申3507号黄美霞、王宗红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虽然黄栋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宗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宗红将款项汇入黄栋梁账户后,黄栋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美霞,经由黄美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美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因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黄栋梁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三、借款人签署借条,出借人将款项汇至其妻子银行卡,该银行卡内有向夫妻银行卡转款记录,涉案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019)豫01民终24181号张雪平、田洪敏民间借贷纠纷
郑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200万元借款由于卫洋向田洪敏出具借条,田洪敏将200万元汇入张雪平的银行账户内。张雪平上诉称其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于卫洋亦称张雪平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系于卫洋本人,张雪平对此不知情。但从上述银行卡流水单来看,此银行卡有向于卫洋、张雪平的其他银行卡转账的情形,亦有郑萍收取款项当天回转该银行卡10万元的情形,于卫洋、张雪平对此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涉案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张雪平主张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持。
对比上述案例,虽然分别针对婚前和婚后不同时间段的认定,但其结果是一致的。针对婚前,所依据法律为《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个人债务因款项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对于婚后的情况,则是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借款后将所借款项转账至配偶账户内在进行对外转账或使用的,则视为是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