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车位纠纷,一般人会想到买卖合同纠纷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谁能想到邻居会因超线停车而引发五场诉讼。
陈英和林强为福州同一小区的业主,林强的车停在陈英车位斜对面的位置,双方此前并无矛盾。2016年陈英更换了一辆新车,由于车身较长,而小区车库设计存在原始缺陷,在车位左侧及后侧均有一粗大承重柱(具体如下车位示意图)。如陈英将车完全停入线内会导致车门位置被柱子所挡住,无法正常下车。而由于车位后侧亦为承重柱,无法后移。无奈,陈英只能超线约1.24米停车才能正常上下车。
然而陈英超线停车行为引发了斜对面车位业主林强的不满。林强认为陈英超线停车影响他正常使用车位,致使其无法安全将车驶入自家车位。故林强遂以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为由将陈英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超线停车。
如果是普通小区,由于车行道较为狭小,陈英这场诉讼基本毫无胜算。但陈英与林强所在小区早年规划宽裕,车行道宽度高达7.6米,扣除陈英超线停车部份仍剩余6.36米。笔者作为陈英诉讼代理人主要以此作为案件的突破点。
在查阅大量有关车库建筑行业标准文件后,笔者终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1日发布的《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找到有关小区车库内通车道的宽度标准。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款规定“机动车库的库内通车道标准至少应大于或等于3.0m,当车位垂直于通车道且采用后退停车时,通车道宽度宜为5.5m。”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也就是说车库内通车道的宽度超过5.5m即是符合标准的,在扣除陈英超线占道宽度后,通车道仍余有6.36m,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未侵害林强权利。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林强车为奔驰房车威霆119商务版,其长宽高为5.223*1.901*1.872m,该车辆已超出正常小型汽车的标准,本不适宜停放在小型车位上。日常林强亦是超线停车的,只不过其超线距离小于陈英约为0.6m。基于这个问题,笔者在诉讼过程中指出,林强起诉是以自身停车主观感受来定认定陈英是否侵权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双方都超线停车,且超线停车距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均应当对对方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以此认定对方即构成侵权。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英对林强的车辆通行进行妨害,亦无实际损害后果,故林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了林强的诉讼请求。至此,一审到此结束,此即本案的第一场诉讼,至于究竟为何引发了五场诉讼,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