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止2020年2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在网上共发布两份涉及毒品的死刑改判判决书,其中一个案件是由笔者本人办理,另一份就是下面这份判决,由于数量较少,每一份判决都值得仔细研读,现笔者将针对其改判原因进行评析。
案号:(2019)闽刑终6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美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茂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金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高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传强(绰号“坏仔”、“光头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存朝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洪祥
原审被告人何玉平
原审被告人郭栢兴,绰号“僵尸”
原审被告人薛文豪,绰号“吓后”
原审被告人林芳(绰号“燕子”)
一审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美龙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1千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茂雄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先后多次单独或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24千克,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3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玉平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7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792.79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637.36克、大麻叶碎末36.2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郭栢兴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6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陶金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结伙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9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高生违反国家禁毒法规,结伙运输甲基苯丙胺8千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传强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8045.6克,氯胺酮1.0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85.81克,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3800元,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33件枪支零部件、29发非军用自制弹药,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879发气枪弹药,还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传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章洪祥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协助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01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邱存朝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7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珠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协助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薛文豪违反国家禁毒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5.7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林芳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协助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美龙、林茂雄、何玉平、陶金标、林芳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茂雄、何玉平、郭栢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陶金标、张高生、章洪祥、何珠、林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林美龙、林茂雄、何玉平、郭栢兴、陈传强、邱存朝、薛文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美龙、林茂雄、何玉平、郭栢兴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亦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四被告人到案后虽能认罪,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美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林茂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何玉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郭栢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五、被告人陶金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六、被告人陈传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与其曾因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七、被告人张高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八、被告人章洪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九、被告人邱存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十、被告人何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十一、被告人薛文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十二、被告人林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十三、被告人林美龙被扣押在案的其个人的所有物品及钱币现金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林美龙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1千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林茂雄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先后多次单独或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24千克,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3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何玉平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余千克,原判未将从何玉平租房内查扣的3千余克甲基苯丙胺计入贩毒数量有误,予以纠正。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郭栢兴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6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陶金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结伙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9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张高生违反国家禁毒法规,结伙运输甲基苯丙胺8千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陈传强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8131.41克,氯胺酮1.06克、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威胁、拘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人民币23800元,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1支、33件枪支零部件、29发非军用自制弹药,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879发气枪弹药,还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陈传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章洪祥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协助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01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邱存朝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7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何珠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协助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6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薛文豪违反国家禁毒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5.7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被告人林芳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协助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林美龙、林茂雄、陶金标和原审被告人何玉平、林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林茂雄、何玉平、郭栢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陶金标、张高生、章洪祥、何珠、林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林美龙、林茂雄、何玉平、郭栢兴、陈传强、邱存朝、薛文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美龙、林茂雄、何玉平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亦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三被告人到案后虽能认罪,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上诉人林美龙、林茂雄、陶金标、张高生、章洪祥、邱存朝、何珠、原审被告人何玉平、薛文豪、林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被告人郭栢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上诉人陈传强贩卖毒品、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认定陈传强构成抢劫罪错误,应予以纠正。郭栢兴的辩护人提出对郭栢兴从轻改判及陈传强的辩护人提出认定陈传强犯抢劫罪适用法律不当的意见可予采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部分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三、五、七至十三项判决。
(二)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中第四、第六项对被告人郭栢兴、陈传强的刑事判决。
(三)被告人郭栢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上诉人陈传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与其曾因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诉人林美龙、林茂雄、何玉平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刑初103号对被告人陶金标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由于判决书全文过长,故省略部分内容)
福州毒品死刑案件辩护律师-蔡思斌律师评析:
这是一起特大毒品案件,一审判处四名被告死刑,二审改判一名被告死刑为死缓,但二审法院并没有明确给出裁判要旨即改判理由,对于改判仅仅以“原审被告人郭栢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笔带过,那么具体改判原因为何,笔者根据多年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毒品辩护猜测可能有以下原因:
一、本案不能排除存在“犯意引诱”及“数量引诱”的情节
1、笔者注意到判决书对被告人郭栢兴的辩护人提出的“部分毒品为未遂和从犯”的辩护意见进行驳斥,并明确“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上诉时其辩护意见还有一条即“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特情人员“犯意引诱”及“数量引诱”的可能。”但判决书并未针对该点进行驳斥。而“犯意引诱”及“数量引诱”这一词,出于保护特勤人员的因素考虑,不便出现在判决的说理部分,故判决书极有可能一笔带过了改判的真正原因。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还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能法院正是基于可能存在犯意引诱”及“数量引诱”的情节,最终予以改判。
二、在已判处三名被告死刑的前提,法院考虑郭栢兴作为第四被告未构成累犯,恶性少于前三被告,酌情考虑将其改判为死缓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尽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按照《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法院对于判处两人以上的死刑时是需要特别慎重,对于毒品案件,一般只判处一名被告死刑。
三、前三名被告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而被告人郭栢兴并非累犯,恶性相对较小。目前我国司法环境对于死刑的态度是少杀、慎杀,考虑到本案已判处三名被告死刑的前提下,而第四被告又无累犯这从重情节,基于上述原因,法院酌情考虑将第四被告改判为死缓亦有可能。
福州毒品辩护律师蔡思斌团队编辑、评析,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