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工资怎么发,先要知道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工作日这三个概念是什么。工作日:工资正常发放;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时间段,不同的时间段工资计算方式各有不同。
大年初一至初三(1月25日—27日)
该期间属于法定休假日,这3天如果加班,企业需要支付员工3倍工资。
大年初四至大年初九(1月28日—2月2日)
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这段时间参照休息日处理,如果加班,可以申请补休或要求2倍工资。
对于上述两个期间的工资计算方式各地基本无争议,但后续延迟复工期间及隔离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各地政策各有不同,计算方式可能存在差异,以下内容是由笔者从福建省、福州市的人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查询而得,仅针对福州地区进行解析。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福州市人社局的对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总结:企业与员工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待遇可以协商工资薪酬,有可能的话优先适用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如协商不成的,延迟复工期间在企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2月8日、2月9日属于休息日,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隔离治疗期间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工资如何支付?
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可以与隔离治疗等情形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用工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企业的特殊规定
2月6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对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的办法》的通知,对于用工中原籍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留岗留薪”的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留岗停薪”专项补助。
图片来源:福州市人社局官方网站
蔡思斌律师编辑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