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腾讯新闻,截至2020年2月12日11时,全国确诊新冠肺炎共44742例,死亡1114例,治愈4768例。该数据在近期可能仍将进一步增加,四万余人被感染,上千人因此丧命,此次受新冠病毒侵扰的规模远超非典时期。
武汉新冠肺炎确诊数据的增加、聚集性疫情的频频爆出、武汉红十字会的失职、李文亮医生因新冠肺炎病亡等新闻消息铺天盖地的袭来,疫情的突发搅乱了本该一派祥和的庚子新年。
而就在武汉防控疫情的关键时刻,美国时间2020年1月29日,一篇以中国疾控中心、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十几个单位的专业人员共同完成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论文被发表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柳叶刀”中,该篇论文称:“研究表明自2019年12月中旬以来,密切接触者之间已经发生了人际传播。”而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0年1月31日作出说明,称“论文提出的2019年12月份记载密切接触者中发生了人际传播的观点,是基于425例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作出的回顾性推论。”该论文的发布瞬间把中国疾控中心推到风口浪尖,让人们开始追溯“人际传播”的推论时点及背后是否存在瞒报、谎报疫情的问题。
对于在柳叶刀刊登该论文之前便已有了“人际传播”的推论,为何不及时把推论公之于众而要以论文的形式公布在医学杂志上,让人费解。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卫健委首批专家组在获悉疫情的研究成果后是否存在疫情瞒报,有待进一步彻查。而这其中,如若存在疾控中心公职人员瞒报、谎报疫情的,法律上又该如何追责?
1、疾控机构人员如瞒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应予以处分、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疫情防控过程中,如卫生行政部门公职人员渎职,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何谓“情节严重“做了进一步细化:
其中第十六条明确: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针对新冠疫情防控中违法犯罪问题,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明确提出:(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同时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武汉疫情防控过程中,首批专家组成员作为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就疫情进行调查分析,如若存在瞒报、谎报疫情导致疫情进一步传播,除对相关主管人员、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外,严重的可以按照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玩忽职守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作为优先获悉疫情研究数据的相关公职人员,更应该做好“疫情吹哨人”。否则,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月12日锐评《谁是我们的敌人》所言,“战“疫”时刻,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病毒一样,都是我们最大的敌人。”,该算账就算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