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死刑的裁定书,那这不是说明辩护失败了么,怎么还会欣喜,看到标题有这样误解的人恐怕不在少数。说起刑事律师,大部分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刑事辩护的律师,也就是说 “为坏人辩护,为坏人脱罪”的律师。说起来,在刑事律师的眼里,并没有所谓的绝对的坏人,只不过是站立的角度不同罢了。但刑事律师并非只为“坏人”发声,同样也为被害人发声,今天我要说的并非是刑事辩护,而是一种鲜为人知的另外一种刑事业务——被害人诉讼代理业务。
2020年的第三个工作日,笔者收到了今年第一份法院送达的文书,是一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的裁定书。与以往不同,这次收到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内心是欣喜的。代理案件一年多时间李,我最终不负家属委托,圆满完成了代理工作。
这是一个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是要好的朋友。几年前因为一个工程上的事情,被告人认为被害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算计他、坑害他,因此对被害人怀恨在心。此后被告人一直事业不顺欠下巨款,于是便认为是一切过错都是被害人所致,便在小区埋伏被害人刺捅其七、八刀以上、全身伤口多达三十余处并确定其死亡后前往派出所自首。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家属找到笔者,希望我们能够代理案件,让凶手得到严惩。由于家属希望被害人被判处死刑的意志坚定,在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笔者在法院一审阶段还曾被法官询问,你不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那你是依据哪一条法律规定作为诉讼代理人?笔者当场就告知法官,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代理人,大部分人都知晓,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仅能就民事部分发表意见,涉及刑事部分的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想必之前那个法官也是这样认为的,否则就不会询问笔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刑事诉讼法》中完整地规定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可以进行质证、讯问、进行法庭辩论,依法能够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
本案中,我们的代理意见洋洋洒洒写了近万字,但总结概括就是三点:一是被害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二是被告人预谋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对社会危害极大;三是被告人虽然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笔者并无公诉人经验,但本案中笔者的代理意见几乎涵盖了本案检察官所有的观点,与本案一二审检察官的观点高度相近。一、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官和笔者的观点,认定“被害人没有过错,上诉人虽有自首情节,但其预谋杀人,杀人犯意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人犯意坚决坚决,作案手段残忍,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将死刑裁定报请最高院核准。
对被告人而言,二审并非本案的终结,后面还有最高院死刑核准程序,其同样有权委托辩护人参与死刑复核,发表相应的死刑复核辩护意见。但对于被害人家属而言,相关诉讼权利可能就止步于二审了。笔者经查阅《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赋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在死刑复核阶段的权利,仅仅规定了辩护人的权利。
由此就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在程序上更偏向于保护被告人权益而忽视了被害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虽然是说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是全文仅提到了被害人两次,其中只是赋予了已经死亡被害人的家属申请获取法院裁判文书权利,其他参与复核程序的权利并无述及。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或家属均有属于他(她)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都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案件如被害人或家属想更多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确实有必要委托律师。尽管刑事案件均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但检察官手上办理案件繁多,且是公事公办,有时可能会忽视一些案件细节或没有顾及当事人情绪,而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有时候反而能更加细致,从证据和事实方面进行分析,给裁判者法官提供另一方面的意见,充分反映被害者家属的心声。
本案对于笔者而言就此终结,但对被害人家属却并未结束,希望最高院能给笔者委托人一个他们想要的结果吧。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