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企图不劳而获,为此铤而走险试探法律红线,为此演变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社会也衍生出诸多特色词汇,诸如“套路贷”、杀猪盘”等。基于诈骗行为给人们带来的现实危害性,因此一直被公安机关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五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据此,诈骗金额达到50万以上的行为人系可在10年以上定罪量刑,甚者被司法机关判处无期徒刑。
实务中,常常出现违法行为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家属基于情义希望争取司法机关能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处理,甚至部分家属愿意代违法行为人退赔被害人。但是该方式是否可行,违法行为人和家属都心存疑虑。笔者查询相关司法判例发现,法院对于上述行为在量刑时通常会予以考虑,并作出从轻、从宽处理决定。
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诈骗案【(2019)闽01刑终502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某对判认定的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其家属亦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本案大部分被骗款额,并取得多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上诉人陈某从宽处罚。
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林某诈骗案【(2019)闽02刑终433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林某在二审期间主动通过家属代为退缴赃款52100元,至此本案所涉诈骗赃款已被全部追缴,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二审决定对其再予从轻处罚。
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沈某锋诈骗案【(2019)闽05刑终25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沈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沈某锋及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原判对上诉人沈某锋判处的罚金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可见,法院在对行为人犯诈骗罪具体定罪量刑时,行为人是否退赔被害人财物是项重要考察情节。行为人或家属在一审中未及时退赔被害人财物,但是能在二审中予以退赔,二审通常也会考虑到该情节,对违法行为人适当酌情从轻或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