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许多社会黑恶毒瘤在司法机关重拳打击下被铲除,为广大群众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笔者对此深受鼓舞!但与此同时,笔者认为黑恶势力的打击也不应矫枉过正,首当其冲便是做好黑恶势力(本文特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甄别,做到公平正义。
一、程序正义的维护
司法实践中,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的当事人众多,在办理此类案件就意味着需查看大量刑事卷宗,有时当事人的供述就多达数卷。虽然当事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能罪责深重,但是其合法权益仍应得到法律保护,以此才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审查当事人的供述时,可结合当事人学历、生活经历等情况,重点比对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笔录特点,审查当事人同步录音录像、情况说明、入所体检等材料,以排除重复套用笔录、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被采纳使用。必要时,可在庭前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二、实体正义的辩护
1.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而且该四个特征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在涉黑案件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定性的辩护过程中应结合案情紧密围绕四个特征展开,若言之有物,也能取得良好效果。诸如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缉):5唐某伟、李某情等14人恶势力犯罪案就印证了上述观点。该案例要旨就认为对尚未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首要分子对成员的控制力、约束力较弱,为组织利益、以组织名义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较少,未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即使实施了较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恶势力犯罪集团。
2.涉黑案件各罪的辩护
涉黑案件通常也伴随着诸多各罪,其中常见的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罪名。因此涉黑案件中的辩护人工作量巨大,既要区分当事人在案件中行为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存在牵连,是否存在重复评价等情况、还需审查各罪的犯罪构成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其中不排除各案中过分拔高当事人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将行政违法行为当做刑事犯罪行为予以追诉的可能。因此,辩护过程中可针对各罪提出相应的辩护观点。
三、财产刑的辩护
当前侦查机关对涉黑案件当事人的财产查扣并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对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可以没收个人财产。因此,个别案件中侦查机关会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财产一并冻结,应待司法机关裁决。因此,及时向司法机关申报财产线索,区别案外财产和涉案财产也是案件工作的重点。
以上仅是笔者办理涉黑案件中产生的些许感悟,不乏浅显或不完善的观点,仅供读者予以参考!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