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张某在家中自杀身亡,她生前于2016年12月7日早上6时自写《遗书》一份,该份遗书的主要内容为:“我张某不想再生不如死地活着…我的定期存折有三十几万元分给我的弟妹…屋和樟木头古份流给向某…活期存折农行工资本信合,我死了以后请张某刚和向某华把我送张家界火葬骨灰就撒在张家界河里…感谢所有关心我的人。2016.12.7早6.”。
张某在自杀前将6张银行定期存单交给了妹妹张某云,并在遗书载明分给自己的弟妹,张某云已取走其中的290425元。同时,张某因感恩弟媳瞿某生前的照顾,将总金额共计72797.31元的定期存款赠与给了瞿某。
张某的丈夫向某对此不服,认为张某云和瞿某系不当得利,应将上述款项予以返还,为此诉讼。但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应系继承纠纷,不应定为不当得利,争议焦点就是被继承人张某的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经过一二审,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永顺法院:该遗书不符合遗嘱要件,形式不完整,不能认定为遗嘱
自书遗嘱要想合法有效,除要求书面形式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完全真实表达本人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签名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写明日期不仅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
本案被继承人生前确实有订立遗嘱的意愿,并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但遗嘱尾部没有签名,缺乏完整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不能明确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留下的自书遗嘱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院:遗书确系张某书写,符合形式条件,可认定为遗嘱
从自书遗书的内容来看,在《遗书》的开头,张某已写明“我张某不想再生不如死地活着……”,充分证实该份遗书确系被继承人本人书写,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蔡思斌律师评析: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要想合法有效,除了要求书面形式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不得用盖章代替签名。
自书遗嘱的要求主要是为了要保证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而遗书,虽然末尾没有签名,但全文亦是被继承人书写,且遗书开头已经注明被继承人身份,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生前遗愿,不宜过于机械适用法律,应从立法本意考察当事人真实意愿,依法确定其效力。
案例索引: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31民终201号民事判决
菜驴杂录:
“大圣,此欲何去?”
“踏南天,碎凌霄。”
“若一去不回…”
“便一去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