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周先生因个人原因及考虑到案涉房屋有捆绑精装修、价格虚高因素遂不想购买案涉房屋。但周先生知道如明确告知开发商其不想履约,则其构成违约,所交5万元定金就要被没收。周先生又不傻,当然不想白白损失这5万元。为此,他决定不能直白承认自己不想履约,而要以其他条件来迫使开发商无法与其签约,让开发商无法没收定金。
周先生于2018年5月30日签收《签约通知函》,并于同日向开发商寄发《签约确认函》,告知开发商其同意按照《定购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仅限于《定购协议》中的房屋价款670505元,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不包含装修款,且不在本合同之外签订其他类似包含装修的合同,要求开发商在接到该函件3日内通知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称如果开发商强行要与周先生签订装修合同,周先生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收集完上述证据后,周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开发商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并向周先生赔偿5万元等。
最终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周先生要求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要求开发商赔偿5万元主张不予支付。
周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定购协议》后,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即为按上述协议的约定签订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双方间的信函往来可知,开发商已发函要求周先生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周先生在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后也发函表示同意,仅是强调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捆绑任何装修合同。
可见,在《定购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认可的,并不存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根据双方往来函件及电话录音内容,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的原因在于双方对《定购协议》所指向的房屋是精装房还是毛坯房存在严重分歧,虽经沟通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故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不应只归责于其中一方,双方均上诉主张系对方违约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案双方既已确认《定购协议》已经解除,则开发商应将收取的定金退还周先生,周先生主张已支付定金的利息,没有依据,一审未予支持并无错误。
本案实质系开发商为规避政府限价,通过捆绑装修的方式变相提高商品房售价。买受人在签署《定购协议》后,拒绝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另行签署其他协议,并没有拒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不应视为违反合同约定。
双方的分歧无非是就《定购协议》指向的是精装房还是毛坯房,因订购协议中未能明确装修事项及费用,买卖双方就此亦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均不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故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开发商应退还买受人定金。
蔡思斌
2019年11月21日
张爱玲阿姨抛出的那句颇有争议的“成名要趁早”,我现在开始解读
她并不是要我们急功近利,而是告诉我们:
年龄是我们身后的猛虎,所有人都被年龄追着落荒而逃。
赢得了时间,我们才有可能赢下世界。
—Spen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