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得简单明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于离婚协议中对案涉房屋作出的处分为有权处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故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并享有50%产权的内容合法有效。故法院悉数支持了女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