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顺利调解完一个继承案。我方当事人张女士心地比较善良,仅在原先基础上象征性增加一些金额,签字放弃一套价值大约一百多万房屋的一半份额。这个案件其实没必要到这个阶段,对方当事人原可以更少的代价拿到全部继承权益。但对方不信这个邪,一定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硬是损失了近十万,真没有必要。
期间张芳父亲曾手书便条:“我们一家于1978年迁往广州定居,而留下孙女张芳在福州照顾奶奶。现因拆迁,而张芳仍需照顾奶奶。本人亦于1996年12月10日19时54分与妹妹研讨,一致同意待拆迁后业主给孙女张芳,今后任何亲属都无权争议,但张芳应尽责照顾奶奶。此证”给张芳。奶奶林老太在四年后过世,张女士办理完林老太丧事后在便条上有签署名字及日期。
此后张芳即认为凭此便条及张女士的签字认可,林老太房屋应全部归其继承所有,要求张女士协助配合房屋过户手续等。张女士拒绝配合,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考虑到房屋价值巨大,仅要求对方给予20万元补偿就放弃继承。但对方一直不愿意或提出很多先决条件。张女士不满意对方方案,遂拟委托我们处理本案。但出于亲情考虑,在与律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张女士还电话希望调解,仅要求对方补偿20万元,可惜对方仍然拒绝。
蔡思斌
2019年11月19日
当从内心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用行动去纠正错误时,
才是个人进步及人格完善的开始。
有多少人终其一生只是嘴上说知道错了。
—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