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不景气,企业发展遭遇融资困难。经营者为了企业继续生存就必须竭尽所能寻求资金。向银行贷款,银行不批。向民间资本求助害怕高额利息,结果适得其反企业状况持续恶化。
“锦上添花的人多,雪中送炭的人少。”经营者A就遇到上述困局。最后,他想到办法是向友人借钱,但是借款理由可不能直白。不能说企业遭遇困难,否则谁会出借款项。“我有好项目,每月2%利息做回报,了解一下?”A靠着该说辞成功在B处借到足额款项。双方签署借条作为双方借贷关系的凭证。同时,B偷录了A向B借钱事由的语音资料。
此后A将款项投入企业发展,但企业经营状况没得到快速改善,A也不想及时归还借款,期间以各种理由搪塞B不予还款。此后B发现A虚构借款理由的事实,果断报警。A得知B报警后,就偿还了B部分借款。然而,此时A归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已不能阻却其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尔后A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法庭上A心生不解:“我凭本事借钱,又不是不还,怎就成了诈骗犯!我是夸大了借款理由,但也不应是诈骗,我与B之间属于民间借贷。
对于A的辩解,法院审理认为:首先A向借款时就虚构了相关理由,以高息为诱饵,才使的B成功出借借款。此后,A高息诱饵成功骗取借款后,就不支付本息,直至报案后A才偿还部分本息,在有部分还款能力时也不积极偿还借款。由此可见,A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综上,A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法院同时认为A作为民营企业主,本应诚信经营,但其为获得企业经营资金,虚构借款事由,骗取款项后编造理由拒不归还所“借”款项,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身心损害及经济损失,其行为应予谴责并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所经营的工厂遭受天灾致损,加之民营企业融资较困难的现实背景,其所骗取的款项部分用于企业经营,尚无证据证明有钱款被其挥霍,主观恶性有别于纯粹为挥霍而骗取钱款的情况;且法院审理阶段A的亲属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被骗钱款,并支付利息3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A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罪,同时考虑到A企业员工数百人,若A被继续羁押可能对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形成新的社会矛盾,本院综合上述所有情节,为尽最大可能化解社会矛盾,缓解双方冲突,保护各方利益,认为严格依照数额标准对A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非本案最佳处理方式,继续羁押A既无必要也难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故本院认为本案可以对A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判处A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件送最高院核准后生效。
律师评析:
本案例是由真实的司法案例【(2018)京02刑终569号】改编,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积极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社会矛盾等因素,对被告人作出了法定刑以下刑事判决。法院能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到社会效果作出判决,本人表示钦佩。同时,该起案例也给广大企业经营者作了警醒,经营者在面临企业发展现实资金压力时,经营者切不能忽视法律风险,盲目错误借款,以免给自己带来难以承受的牢狱之灾。
唐山律师,执业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手机13850152299,唐山律师秉承勤勉、精业的工作作风,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领域到刑事辩护,坚持法律联系实际,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为当事人寻求相关解决方案。其本人在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刑事辩护领域,长期跟踪、归纳、分析、总结各级法院同类型案例上千份,熟练掌握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犯罪中司法机关的裁判要点,为案件分析、预判储备了丰富的案例与相关理论知识,期间代理了多起此类案件,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与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