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什么?估计很多人都不知道。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因为,新中国成立后,原中华民国的法律都被废。急需有新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婚姻行为。而婚姻法是直接规范公民婚姻大事的法律,所以,被优先制订。
其他法律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后才通过施行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于1954年9月20日才公布施行。
如果一方婚姻缔结婚姻并非自主意思,系由他人胁迫的,受胁迫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
我今天在裁判文书网上就看到这么一个案例。女方以受胁迫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男方的婚姻。
除以上为事实外,诉讼过程中,女方表示其以为男方在帮忙备份手机照片时掌握了其私密照片;男方则表示并未擅自保存其私密照片但为吓唬女方谎称其存有照片。男方另确认女方并未明确答应与其恋爱,结婚证上的照片是男方在女方陪同拍摄出国签证需要的照片时以留作纪念为由要求女方拍摄;其在追求女方的过程中,因需出国读书,害怕出国后会失去女方,遂要求女方与其办理结婚登记。
这个判决表面中规中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我个人怀疑,案件恐另有内幕,不然作为被告的男方怎么可能会全盘承认不利事实,全盘认可女方诉求。
我在十多年前就有碰到一对夫妻来找我办理离婚案件。我很纳闷,两人都同意离婚,直接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得了,找我干嘛。噢,原来事情没有那么简单。他们短暂交往后结婚,后感觉对方并不适合自己,都不想再过下去。但才结婚几个月双方就要背上离异身份,变成二婚男女,又非常不甘心,就想来找律师谈谈如何撤销婚姻或让婚姻无效等。我是给他们普及了离婚知识,比如有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无效,比如一方在被限制自由或被胁迫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前提下婚姻是可以撤销的。他们双方肯定没有禁止结婚或其他婚姻无效的情形,那只能是从撤销婚姻的角度去处理。哈,他们听了瞬间脑洞大开,说是不是可以男方掌握女方裸照胁迫女方结婚的理由要求撤销婚姻等等。我肯定不会接这种案件的,不过后面男方说双方最终还是以协议方式离婚,因为女方感觉以胁迫为由要向法院提供自己的裸照,这影响不好,不想做了。
不想,今天就看到了咨询案例的升级版。不过他们手段更高明,用了一个说以后要捧着骨灰去婚礼现场闹事杀人威胁及男方用刀背拍打脑部的视频加上一个不存在的私密相片就说被胁迫了。至于结婚相片竟然辩称是男方在女方陪同拍摄出国签证需要的照片时以留作纪念为由要求女方拍摄的,我也是服了。
以上纯属本人猜测及臆想,请勿当真,更勿对号入座。
骗子说着谎言,聋子走了,傻子信了。傻子把谎言当作诺言,成了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