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是细节上不符合常规,有的是程序错误,有的是我鸡蛋里挑骨头,莫当真。
1、警官郑易应该属于刑警。对于胡小蝶自杀案,在前期没有刑事立案只是属于排查的情况下,一般是辖区派出所民警进行初步调查的,不大可能直接由刑警出面调查。
2、在受害人两次辩认犯罪嫌疑人时,疑似犯罪嫌疑人只有四个,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被辨认出的,则程序是违法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陈念及小北无论是作为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接受询问或讯问时,均无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在场,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其取得的相关证词及供述在效力上是有问题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侦查人员安排陈念无论作为受害人还是同案犯的身份与小北直接会面的询问或对质都是违法的,并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该种讯问在警界称为“对质型”讯问,指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采取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会见并对质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讯问方法。但这种讯问或对质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9条第2款明确规定:“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规定的。尤其是在看守所中郑易安排陈念与小北见面,自己没有在场(最少要二人在场)也是违法的。
5、从电影呈现郑易在安排陈念及小北会见离开时往楼梯下走,这表明看守所的会见室或讯问室是安排在二楼及以上。这也是违反公安部规定的。
根据公通字【2009】48号《公安部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通知》“一、规范办案场所设置。公安机关要专门设置讯问室、询问室,且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现在不符合这一要求的,要抓紧时间创造条件改建,原则上明年年底前都要达到这一要求。”,现今看守所已基本不将讯问室安排在二楼以上楼层。
6、电影快结束时呈现的画面应该是陈念和小北共坐中巴或者大巴时赴法庭受审。这个细节也不符合现实,当然可以理解这是电影画面效果的需要。正常被告人赴法庭受审都是坐囚车的,哪有大巴和中巴坐呢。
7、根据电影呈现,如陈念没有如实供述的,则公安机关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小北的刑事责任,这实在太小看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了。对于杀人命案,公安机关都会无比重视,其办案程序是非常扎实、细致的。杀人案件中尸体必需作法医鉴定,法医鉴定对于死亡时间、致死成因、受伤害部位、是否有毒性反应等都鉴定得非常清楚。在死亡查清之后,即使对于被告人自行供述杀人的,公安机关仍会对整个事件的成因、相关当事人的活动轨迹、运尸、抛尸的具体细节及各方供述是否属实一一验证,绝非一个未成年人的小北能抗得住的,也不大就可能就单凭小北的供述就认定其为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