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款项数额只是大体固定,并没有明确标准,且支付时间非持续长时间支付,而是间歇、不定期支付。这种情况下,法院要如何认定双方系为有息借款,且明确认定具体利率标准呢?
厦门中院在林五洲、蔡文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对于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及利息标准的逻辑推理辨析过程非常清晰、合理、合法,值得大家借鉴参考。
案件基本事实:林五洲提供的三张《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已充分证明林五洲向蔡文谦出借款项合计150万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的借贷有无约定利息?利息标准是多少?
综合本案相关事实,厦门中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应为有息借贷。理由如下:
3、2013年10月21日的50万元借条下半部有林五洲手写“今有收到蔡文谦还来本金人民币10万元,2016年9月4日”,内容还是强调还的款项是“本金”,以区别于利息。
4、林五洲举证的《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显示,其本人需要资金时尚需贷款并支付利息,其与蔡文谦非亲非故,不可能将大笔款项无息出借给蔡文谦。
关于利息标准。
林五洲虽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原约定的利息标准,但作为有息的民间借贷,林五洲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尚且需要按照月利率千分之九点五支付利息,其出借款项必然高于上述利率。而且,按照蔡志谦转账中有规律的支付情况推算,均高于月利率2%。因此,林五洲主张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的最高限,即月利率2%计算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以林五洲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利息的具体标准为由,不予支持林五洲月利率2%的主张不当,应予更正。
蔡思斌律师:
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借款之时就明确约定利息,其实就没有这么多的麻烦事了。但如果事先未明确约定利息标准的,则仍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比如双方重新在借条上明确利息标准;比如双方定时结算,在相关结算单据上载明相应的利息标准;比如出借人通过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让对方确认出借款项的利息标准或对方归还款项的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比如通过其他方式证明与出借人的关系,证明自己也面临其他债务负担,不可能无息出借款项;比如通过共同的朋友或证人方式来证明双方存在利息约定且有部份实际支付等。
蔡思斌
2019年10月28日
–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