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如何看待高铁外放男要求叶璇道歉,视频曝光不文明行为算侵权吗?分类: 福州律师资讯2019年10月18日标签: 福州律师福州律师蔡思斌 福州律师资讯 http://www.cai64.com/wp-content/uploads/2019/10/c6cbaf63815ecf19eedc.mp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总则》规定,公民是享有如下人格权利的。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关于叶璇是否侵害高铁外放男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事件中,叶璇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可能获利,其只是单纯展示该高铁外放男的不文明行为,并未添加其他直接贬损性、侮辱性描述,因此叶璇该行为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关于叶璇是否侵害高铁外放男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公民依法享有在网络媒体上对社会实时动态和焦点问题进行批评、评判的权利,也享有对社会不良风气和事件进行公开批评的权利。叶璇通过网络曝光高铁外放男不文明视频,是一种公开的网络举报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曝光视频只是直接展示高铁外放男的不文明行为,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 即便高铁外放男认为本人受到伤害情况,导致社会声望及评价的降低,也是自身不文明行为导致,并非是叶璇曝光不文明视频造成的。而且,高铁外放男还必须充分举证其名誉确实有被损坏的相关证据,否则法院是不会认定叶璇侵犯名誉权的。 关于叶璇是否侵犯高铁外放男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事件高铁外放男的不文明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发生,且在再三制止之后仍然持续。虽然公共场所无隐私的观点是绝对了点。但法律界共识是为了平衡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事项,隐私权需要有所退缩。公共场所中的私人活动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应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公众有正当理由关注的事情亦不受隐私权保护。比如,将路人闯红灯或随地吐痰的行为拍摄并传播,就不能说侵犯了隐私权,因为这些行为有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与大众福利相关。而如果仅仅为了满足公众低俗的趣味,则应该限制其使用公众利益作为侵犯隐私权的理由。因此,叶璇亦没有侵犯高铁外放男的隐私权。 本话题源于知乎热点,详情可见蔡思斌的知乎回答。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福州唐山律师原创–理不清的债务,一场难以言语的悲剧婚姻下一个下一篇文章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侵犯商业秘密二审改判无罪只因单位损失无法查清 相关文章福建省律师协会:房地产领域强制执行实操讲解交流活动在福州举办2024年11月21日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助力福建亚太合会成功维权2024年11月21日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参与“全民反诈 共建平安”反诈主题宣传活动,携手共筑防诈安全线2024年11月20日大成福州律师受邀为福建投资集团开展建设工程主题实务培训讲座2024年11月20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福州举办2024年11月19日福建律师代表团亮相第十九届华东律师论坛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