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如何看待高铁外放男要求叶璇道歉,视频曝光不文明行为算侵权吗?分类: 福州律师资讯2019年10月18日标签: 福州律师福州律师蔡思斌 福州律师资讯 Video Playerhttp://www.cai64.com/wp-content/uploads/2019/10/c6cbaf63815ecf19eedc.mp4Error loading this resource00:0000:0000:00Use Up/Down Arrow keys to increase or decrease volume.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总则》规定,公民是享有如下人格权利的。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关于叶璇是否侵害高铁外放男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事件中,叶璇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可能获利,其只是单纯展示该高铁外放男的不文明行为,并未添加其他直接贬损性、侮辱性描述,因此叶璇该行为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关于叶璇是否侵害高铁外放男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公民依法享有在网络媒体上对社会实时动态和焦点问题进行批评、评判的权利,也享有对社会不良风气和事件进行公开批评的权利。叶璇通过网络曝光高铁外放男不文明视频,是一种公开的网络举报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曝光视频只是直接展示高铁外放男的不文明行为,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 即便高铁外放男认为本人受到伤害情况,导致社会声望及评价的降低,也是自身不文明行为导致,并非是叶璇曝光不文明视频造成的。而且,高铁外放男还必须充分举证其名誉确实有被损坏的相关证据,否则法院是不会认定叶璇侵犯名誉权的。 关于叶璇是否侵犯高铁外放男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事件高铁外放男的不文明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发生,且在再三制止之后仍然持续。虽然公共场所无隐私的观点是绝对了点。但法律界共识是为了平衡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事项,隐私权需要有所退缩。公共场所中的私人活动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应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隐私;公众有正当理由关注的事情亦不受隐私权保护。比如,将路人闯红灯或随地吐痰的行为拍摄并传播,就不能说侵犯了隐私权,因为这些行为有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与大众福利相关。而如果仅仅为了满足公众低俗的趣味,则应该限制其使用公众利益作为侵犯隐私权的理由。因此,叶璇亦没有侵犯高铁外放男的隐私权。 本话题源于知乎热点,详情可见蔡思斌的知乎回答。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福州唐山律师原创–理不清的债务,一场难以言语的悲剧婚姻下一个下一篇文章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侵犯商业秘密二审改判无罪只因单位损失无法查清 相关文章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与福州大学法学院开展交流座谈会2025年4月9日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正式挂牌成立2025年4月8日盈科福州律师受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队授课2025年4月7日@福建律师:北大法宝法律信息检索系统+线上继续教育课程开通通知,请查收!2025年4月7日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承办多起案件入选锦天城2024年度诉仲委及房建委优秀案例2025年4月1日泰和泰福州律师做客两岸职工会客厅开展公益讲座活动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