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理的一个莆田民间借贷案,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对于经法院认定及双方无异议的主要事实归纳如下:
4、债权人谢某在被告询问原告时,其表示此前6张借条均在王某家中出具;而后法庭再次询问时其则改变说法,称6张借条系分别在王某家中及原告家中(旅社)出具,本案诉争借条是在原告家中(旅社)出具。
债权人谢某陈述所有借款都是现金给予,无他人在场。
5、2016年11月15日,王某去世;2017年3月14日,谢某至法院起诉王某妻子及儿子。
主要法律依据:
对于案件结果,大家肯定以为原告只有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已经实际支付借款,且债务人王某当时因车祸住院并患有双相型情感障碍等,且关于借条签署方式、签署时间、签署地点都有矛盾,法院应该不可能认定债务成立吧。可惜,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莆田某区法院是这样判的:
法院不考虑案件中的重重疑点及矛盾之处,不考虑债权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支付,就凭借债权人谢某的自述及一纸借条认定本案债务成立。
对于这样的结果,当事人当然非常愤慨激动,我也很难接受,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情感上。当事人让我好好研究一审判决,一定要上诉。我很无奈,法院根本不展开分析,不对案件的矛盾、疑点之处进行相关辨析,只是就前述这么一句就将案件定性完毕,中心点就是有债权人自述及借条,法院就认了。你叫我如何研究,如何针对性上诉呢,可惜了前面提交洋洋洒洒总计为九页的律师代理词。
案件还在上诉中,其他也不好多说,就用我拟的上诉状最后几段话作为结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