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针对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予签署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鼓楼区人民法院与福州中院就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在王梅华因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履行事实很清楚,双方都认可:
双方就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履行是否要补偿双倍工资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不支持双倍工资补偿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
蔡思斌律师: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履行是否要补偿双倍工资的问题等于福州中院已经有定论了,以后类似问题在福州中院司法区域内应该会得到统一的裁判尺度,律师朋友们就不必再纠结了。
另外,本案有个风险点大家要充分注意下。王梅芳是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未满一年的时间点去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待遇的。如果是未续签署合同已满一年后再去要求双倍工资待遇的,则会被认定为双方实质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不需再行支付双倍工资。
福州中院此前民事司法信箱就有类似的观点:
参考案例:(2018)闽01民终7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