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题材的电视剧或电影桥段经常出现,法庭上的被告人在接受法庭审判的过程中突然表示要立功。于是乎,被告人就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线索告知司法机关,随后司法机关基于该犯罪线索而将案件中的相关犯罪分子全部绳之于法。而被告人因具有立功表现而获得法庭轻判。但是,实际上该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立功表现,依法是不能减轻或从轻处罚,仅能由法庭酌情从轻。
法条君告诉你
根据我国《刑法》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单从法条的内容上看,行为人若提供了重要犯罪线索且对案件侦破有所帮助,是可认定为立功表现。但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可见,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同案犯的相关犯罪线索应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线索或者是犯罪分子具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等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表现。对于犯罪分子单纯检举、揭发同案犯的行为并不属于立功表现,但是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君告诉你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检举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表现也是持否定态度,但与此同时法院在具体量刑时会予以考虑并酌情从轻处罚。
在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翔、杨某鹃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2017)闽0623刑初265号】中,被告人张某文就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了其他同案犯,并提出其行为构成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文到案后,供述制假窝点周边的养鸭场系该窝点老板收购的,侦查机关通过该线索继而追查到同案人杨某鹃,被告人张某文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是其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的表现,不能认定为立功,对于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587号】审理的丘某平、林某明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中,法院亦认为案件中被告人林某明案发后能积极检举同案犯,为抓捕同案犯提供线索,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林某明揭发的是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且尚未查证,对于被告人林某明的行为不认定构成立功表现。
唐山律师,执业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手机18305968935,唐山律师秉承勤勉、精业的工作作风,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领域到刑事辩护,坚持法律联系实际,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为当事人寻求相关解决方案。其本人在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刑事辩护领域,长期跟踪、归纳、分析、总结各级法院同类型案例上千份,熟练掌握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犯罪中司法机关的裁判要点,为案件分析、预判储备了丰富的案例与相关理论知识,期间代理了多起此类案件,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与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