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法治国家,公民的人身权益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公民遭受到他人的人身侵害,我国的司法机关就会启动刑事程序对相关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同时作为被害人除了可要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进行严惩外,还可要求犯罪分子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提起的时间
我国《刑法》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作为被害人是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过程通常包含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侦查阶段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尚有争议。其主要争议的原因是从刑诉法的法条内容上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系由被告人提出,而侦查阶段只有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起诉,侦查机关并未决定权,因此,部分人认为侦查阶段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而实务中部分地区侦查机关会告知被害人让其到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此,笔者是持赞同意见。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及到赔偿主体、犯罪事实的具体认定,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案件相关事实已经基本固定,对于案件的诉讼主体也基本明晰,此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比侦查阶段更利于民事诉讼赔偿结果的达成。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致残后能索赔的项目
从上述法条内容上看,被害人是可以对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要求。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被害人若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提起相关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是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的理解争议较大,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物质损失并未进行一一列举。因此个别法院并未支持残疾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中予以诉讼解决,而是要求被害人对于该赔偿诉求另案起诉。
根据《侵权责任法》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三期:“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会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同时笔者查询相关司法判例【(2017)闽01刑终1238号】亦发现,虽然,我国其他省份地区法院对于残疾赔偿金是否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争议较大。但是,福州地区法院对于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残疾赔偿金的诉求都会予以审查处理,而无需另案起诉。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人,被害人在伤残等级确定后,最晚应在法院审理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并根据自身的物质损失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向被告人索赔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唐山律师
2019年9月1日
唐山律师,执业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手机18305968935,唐山律师秉承勤勉、精业的工作作风,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领域到刑事辩护,坚持法律联系实际,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为当事人寻求相关解决方案。其本人在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刑事辩护领域,长期跟踪、归纳、分析、总结各级法院同类型案例上千份,熟练掌握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犯罪中司法机关的裁判要点,为案件分析、预判储备了丰富的案例与相关理论知识,期间代理了多起此类案件,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与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