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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受福建电视台爱心帮帮团栏目采访。有一车主在4S店购车,并由4S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上牌手续,结果交付前车辆停在4S店被吊车给碰了,车损不小。车主想着,你车辆没交付给我,新车就被撞了,就不是新车呐,肯定不符合交车标准了,我要退车或者换车。4S店思维就更简单了,我帮你车辆上牌是受你委托,上完牌照当时车就是你的了,后面被吊车碰了,这责任应该车主承担,我可以配合你一起找吊车索赔的。吊车方也想得容易,我可是有买保险的,出事故找保险理赔就得了,也没什么大不了,总不能找我换车或者退车吧。三方都挺有道理的,那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呢?
哟,菜驴律师经过一番研究,发现里面的道道还真不简单,可没有一定要换车或退车的理儿。即便是类似的情况,购车者要对4S店提起解除合同或者换车的诉讼,还不一定谁赢呢。
闵月与金坛欧派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一案
常州中院认为,欧派罗公司与闵月间存在车辆买卖和委托车辆上牌两种法律关系。欧派罗公司与闵月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时并未就买卖标的加以明确,即闵月购买的是种类物。欧派罗公司在履行车辆买卖合同过程中也确未要求闵月依约签订车辆交接书,即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固定买卖标的。此后,闵月在为车辆投保时到场签字。此时,双方买卖标的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已确定,即双方间的买卖标的在此时已固定,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种类物已转化为特定物。
欧派罗公司在继续履约过程中,讼争车辆遭受了损坏,欧派罗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目前,闵月主张的是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因一方部分履行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欧派罗公司的违约情形显然达不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据此驳回闵月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海口良驹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崔锡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一案
海口中院认为,崔锡庆与良驹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良驹公司有为崔锡庆办理汽车上牌的义务。在良驹公司办理车辆上牌过程中,涉案汽车由良驹公司的销售人员驾驶,该车尚在良驹公司的实际控制中便发生了擦碰事故。可见,良驹公司的合同义务尚未完成,涉案车辆尚未完成交接工作,据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良驹公司承担。涉案车辆发生擦碰事故后,即使进行了修复也已存在了瑕疵,已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在良驹公司无法满足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车辆的情况下,崔锡庆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良驹公司返还相关款项、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看完这二个情节相似、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案件,应该知道法官判案着眼的思路及自由载量权的厉害吧。常州中院这个判例法院死咬住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认定4S店的违约行为达不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驳回购车主解除合同请求。
什么是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往简单说就是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换言之,常州中院认为你买的是车,4S店也交车了,虽然车有过事故,但好歹还是车吧,你买车的合同目的不就是实现了么,所以你不能解除合同。但如果法官肯认为你的合同目的是买新车,是买没有任何瑕疵问题的新车,那么4S店交个事故车给你就是让你买新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自然可以解除了。
从普通消费者及律师角度出发,个人更赞同海口中院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更符合老百姓的认知,更符合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其推理过程简单明了:车辆由于事故发生尚未交付,即便后续进行修理也存在暇疵,后续已不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是你4S自身后续无法履行交付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的车,所以购车者当然有权解除合同。
办案一定要找合适专业的律师,每个案件切入点不一样,法官考虑的点及依据的法律条款也会发生变化,有时就会导致案件有不同的结果,胜负有时就在一念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