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博@新浪娱乐报道#造谣赖弘国出轨网友道歉# 9月2日晚,疑似最初爆料阿娇老公赖弘国出轨的网友晒出手写信,承认是自己捏造事实,向阿娇、赖弘国和受到牵扯的女网红道歉。该网友称他有位朋友很喜欢阿娇,无意中发现赖弘国关注了网红,于是两人“一时冲动生气”就截图发给了营销号。早前赖弘国已委托律师发布声明,称将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这个理由既好笑又牵强,原来造谣的动机可以出于喜欢,可以无中生有,仅凭阿娇老公赖弘国在INS关注一个网红这么一个小动作就可以自行脑补无数画面,自行编造出轨、约炮的图片证据,并且“一时冲动”发送给营销号。
这个所谓的造谣道歉声明我是半个指头都不信的。还有这样的粉丝以造谣自己明星丈夫为喜欢表达方式,我没有见过也不能理解。再者,相关图片编造还挺有功力的,似有若无,确实可以引来无数遐想呐,非常不业余。还冲动之下发送给营销号,我看了都好笑。当然这中间有二种可能,一种是该造谣网友直接将相关图片出售给营销号;再一种干脆该造谣网友就是营销号的小马甲或防火墙,之前就已经找好顶锅备好之人,在事件被热炒之后再来承认造谣,承担造谣责任,赔礼道歉等。当然,这纯属菜驴律师个人猜想,完全可能与事实不符,毕竟事情哪有这么简单的呢。
不过,为什么造谣者敢于造谣,甚至还敢挺身而出?为啥,为啥?不就是个人造谣法律责任轻么。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信息,北京相关法院对于造谣明星的相关人士赔偿只不过区区三、五万元。
在安以轩诉黄淦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的侵权造谣事实为:2017年5月7日,黄淦在其注册的上述头条号中发布《安以轩出轨被曝光,6月夏威夷举行婚礼恐成泡影》的文章,附原告大幅照片及其他网络内容的截图,内容涉及“邓超出轨安以轩,可笑的是安以轩6月将在夏威夷高级饭店举行婚礼,求她老公心里面积”、“其实邓超和安以轩的出轨早在去年就有曝光了,可是因为收了8000万,没有爆出来,可是圈里很多朋友已经发了”、“邓超、安以轩这样爽在一时,痛在一生”等。涉案信息阅读量为26511次,有32个评论,包括“无风不起浪,人面兽心”、“邓超出轨安以轩,孙俪捉奸…..”等。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原告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本案证据可以证实黄淦在其头条号公开发布的涉案文章中捏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判决黄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维权合理支出20000元。
在李小璐与邹芳玉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涉案微博博主,具有一定数量微博粉丝。2018年2月25日至3月8日期间,被告撰写并发布了四篇博文及微博文章,将“对自己老公那么冷漠喋喋不休就打发了,对他人却是那么热情”、“两张图无疑是在暗示思念万万”、“只是后来一直接烂剧”、“甜X不是李小璐的第一个孩子”等未经核实亦无基本事实证据支持的内容编辑写入文章。被告发布的以上未经核实的文章内容会使普通的读者产生原告行为不道德、品德低下的印象,造成对原告个人品行的贬损,进而降低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看到了没有,安以轩及李小璐也勉强算一线明星了,在碰到恶意造谣者诉诸法律的时候,得到的赔偿最多就是51600元。这很多人完全可以赔偿得起么,这对于造谣者真起不到惩戒的作用。在赔偿有限,有利可图的情况下,这样的造谣伪造证据者不会断绝,绝对是前赴后续着。
其实,对这种造谣诽谤行为,警方也是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对该人进行治安处罚的,不过在实际中应用比较少,也需要受害人本人去报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