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00:10,广东惠州,一个30岁的年轻人,骑着摩托车,经过龙海二路珠江四季悦城。忽然,行人道旁一个巨型地产广告招牌砸下,年轻人被压,抢救无效身亡。这位年轻人名叫刘林杰,是广东惠州大亚湾鸿通电子有限公司的技术员。他来自湖南祁阳县农村,是湘潭大学土木工程系毕业生。
“7天过去了,事件仍无任何说法。按照农村习俗,头七是亡灵魂魄最后回家之际,但此情此景,白发人送黑发人,一对从远方赶来的老实农民夫妻,人生地不熟,通过几天的哭诉,去珠江四季悦城开发商营销中心或者办公场所,人家避而不见,开发商连一点人道主义关怀都毫无表示。何以瞑目?”
从严格法律程序来说,当事人父母可以到法院起诉,然后一审二审慢慢来,但是,一对外地来的农民父母亲,一对没有法律知识储备的农民,在这里耗得起吗?这个成本是一般人能承受的吗?拖延就是一种力量,在时间和公司法务团队面前,无力感会与日倍增。
为什么要让人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还要承担社会的恶意呢?这么简单的基本事情都要消耗漫长而昂贵的司法资源,真的好吗?”
以上摘自微信公众号呦呦鹿鸣《公正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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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感情上我支持鹿鸣君的观点。但如果真正从政府权利、司法公正、社会恶意角度而言,我未必认同鹿鸣君的观点。
广告牌砸死人,这里面的法律责任很清楚,鹿鸣君讲得很到位,这里面的法律责任主体其实有好几方,包括广告牌的制造安装主体、广告牌的业主、广告牌所在大楼的物业及业主等,受害方肯定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另外,我补充一点,其实即便是因为台风因素导致广告牌砸下来的,各相关主体也不能以台风不可抗力国为由来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毕竟沿海地区台风多发属正常可预见,而不可抗力要素因不可预见、无法避免、人力无法抵抗等,沿海地区设置广告牌的牢固度肯定要考虑台风因素的。
这样的不幸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主体应对有几种选择可能,一是迅速与家属协商赔偿问题尽量平息事态;二是担心受害者家属狮子大张口而不积极主动接触被动应对,甚至无法协商的前提下而一再要求受害者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三是由于责任主任牵扯各方,各方都想少担责任无法协商一致而不肯主动出面解决,甚至都准备通过司法途径明确各方责任等。这中间不管出于何种心态或何种选择,都需要时间来处理来协商,或者可以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冷血及不道德及社会的冷漠,但要上升到这种事件迟迟得不到解决是在承担社会的恶意,我个人认为尚且达不到这样的高度。
这毕竟是个案事件,是一件有明确责任主体的侵权事件,其施害者并非来自于社会,更与政府无关。政府及相关基层组织或者可以参与调解,但如果真想完全依靠政府给相关责任主体施压以求快速解决,这其实与以前的清官思想、政府应全包的理念又有什么区别。政府可以有调解的权利,但其并没有强迫企业或个人接受调解的权力,政府的权力是有边界的,即便是以善良为名,以解决群众困难愿景出发也是以法律为界,政府的权力应该是谦抑的,受法限制的,法无允许即不可为。这应该是现代国人能够接受的。否则,今日以善为名可以强行调解,他日以惩恶为由又可无限上纲上线,超越法律的界线而随以为之。例如网络上有一个顺口溜,你跟政府讲法律,政府跟你讲道理。你跟政府讲道理,政府跟你耍流氓。你跟政府耍流氓,政府跟你讲法律。这不是我们想看到的吧。有时,公正就需要成本,就需要程序,就需要消耗大量时间的。快速的公正,从个人愿景出发的公正,高效率的公正,便捷的公正,有时真不可能存在的。
我在十几年前有处理过这么一起案件,一个五岁的温州孩子和舅舅在福州下面一县城游泳场游泳,由于舅舅没看好,小孩子在深水区淹死了。这个事件发生,游泳场有责任,其家人舅舅同样有责任。家属在委托律师时我还在犹豫该让其办理协商谈判委托还是诉讼委托,但当事人结果只说他们有办法,只让律师参与谈判就好了。他们有什么办法呢,他们的家属亲戚非常团结,打了几通电话当天就有二大巴百余名的亲友从温州赶过来集聚在小孩子停放尸体的医院。虽然没有闹事,但这样就给当地政府维稳带来非常大的压力,结果在政府的施压及主持下游泳场老板第二天就和我方进行赔偿,最终游泳场让步也是非常大的。
但是这样非常规的处理方式真的就合适么,政府到底有没有超出他的边界呢!这是不是某种意义上在怂恿他人通过非法律、非常规手段来解决问题呢。
回归到本案,其实受害人家属可以尝试求助于媒体或者当地基层组织看看能不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如一定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亦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
广告牌砸死人其实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非当地公安机关所认为的是完全就是民事案件,与警方无关,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
另外,刘林杰凌晨12点多经过事发处,是不是在加班回家或者下班回家等,这有可能可以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亦应予以赔偿。即使不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在法律上亦有一定的补偿义务,并非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