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收到宁德中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死刑。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这相当于一份胜诉判决。对于我来说,也松了一口气,毕竟我是作为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本案,案件这样的结果也算顺利通过第一道关口。因为被害人家属唯一诉求就是能替横死的亲人求得公道,让被告人承担其应有的罪责,而不至于因自首而能免处极刑。如果宁德中院一审就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害人家属后续就没有任何救济途径了。而对被告人而言,其后续还有二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等改判机会。
被害人家属为何这么纠结及紧张呢?因为案件中被告人在故意杀人过程虽然确实犯意坚定、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但被告人在案件后即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已将其认定为自首。在有自首的情节下,被告人是有可能判处死缓的。如果案件真是这样的结果,她们从情感上根本无法接受这一点。
还好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鉴于被告人有预谋杀人,作案手段残忍,且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故不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关于对自首情节慎重考虑从轻的意见有理,予以支持”,也就是说法院虽然认定被告人自首,但认为鉴于案件的具体情节不予以从轻处罚。
这个观点其实并不新奇,很多法院之前都有相关的判例。但只不过基于近些年最高院所提倡的少杀、慎杀原则之后,类似的判例会少了些。有些情节确实非常恶劣的故意杀人案,也有基于自首等相关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案例。
不过,菜驴个人认为,少杀、慎杀确应提倡,但对于犯罪情节确实残忍、社会影响确实恶劣、受害人家属情绪及意见确实非常大且无法谅解刑事案件,亦应慎重处理,不宜一味宽容而从轻。否则将给社会一个非正义的导向,让民众无从敬畏生命,让民众陷入无论杀人手段如何残忍,自首即可免死的错误认识,将给社会带来更多恐慌及不良导向!!!
例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省法院第三批参考性案例中,胡恒江故意杀人案就不因自首而从轻处罚。
因追求女生与同学谈某产生矛盾,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胡恒江决意杀死谈某。案发当日,胡恒江在校图书馆持斧头连砍谈某头、颈部,致谈某当场死亡。行凶后,胡恒江拨打报警电话未能接通,后被学校保安控制。
这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胡恒江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最终胡恒江被安徽高院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判决。
安徽高院认为,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应综合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因素考虑。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恶意深,是预谋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其自首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