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学生弑母案亲属委托律师会见被拒,理由竟是…
—独生子女法律困境该如何解决?
6月10日广东胡朝晖律师受吴谢宇爷爷等亲属的共同委托,以吴谢宇辩护律师的身份,前往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会见吴谢宇。但被看守所告知:因为吴谢宇写了一份声明,称其不需要委托辩护人,所以公安已通过法援机构,为他指派了辩护人,律师无权再会见他。律师向办案机构表明其是受吴谢宇爷爷等亲属委托为吴谢宇辩护的,办案警官却以“你是律师,你应当知道,爷爷是无权为孙子委托辩护律师的”作为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因此吴谢宇的爷爷并非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近亲属,不能作为近亲属为吴谢宇代为委托辩护人。在该条文对近亲属范围已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亦无权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如此办案机关拒绝接受吴谢宇爷爷委托律师参与案件辩护,在法律上完全合法。
遭拒绝后,胡朝晖律师提出:“吴谢宇是否拒绝我做他的辩护人,应该让我会见他之后,由他自己当面决定。”并且要求公安机关出示吴谢宇不委托律师的声明,最终公安机关以爷爷无权委托辩护律师为由予以拒绝。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据透露,本案公安机关已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笔者疑问:本案吴谢宇是符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情况,如果不符合受援助对象且又没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进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难道说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类似吴谢宇的至亲爷爷等人想代其委托辩护人也没有任何商量的空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