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各类文章标题分别有“本能辱警袭警被判无罪,是的,你确实没看错!”“法院神判决:殴打警察属于“本能防卫”和“解救”,不构成妨害公务。”那么这份判决是否真的如此离谱呢,笔者带你一探究竟。
法院认为何中华并非本案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警察对他并不存在需要履行职务的事项,其并没有先动手殴打警察,因反抗造成民警的轻微伤,属于其本能防卫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何中华是因急于出门与警察发生冲突,且其并非本案当事人,情节、后果显著轻微,最终认定无罪。
笔者对此持不同的看法,《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协助警察执行职务,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享有最高处理权,否则发生纠纷时群众均不配合,公安机关无法执行职务。在本案中,考虑到何中华与何庆炎特殊身份关系,公安机关要求其配合调查的理由是合法合理的。对于本能一词,个人认为法院使用该词不妥。所谓本能是指一个生物体趋向于某一特定行为的内在倾向。本案中,何中华与公安机关争吵并对抗的行为并不能视为是一种本能。
本案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法院所持认定标准是较为严苛的。但并非所有的法院都是相似观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刑终77号刑事判决书中,虽然被告人对公务人员并未造成轻微伤及以上,但法院认为:妨害公务罪不以公务人员受到轻微伤及以上为构成要件,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林拒不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并暴力击打正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手中执法设备的事实,刘林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因为这个案件,笔者不禁又想到了哈尔滨中院裁判的曲玉权案,多人围攻警察致死,结果案件放在基层法院一审,最终六人被判处十三至六年徒刑不等。该判决也轰动全国,震惊警界。……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法院的判决应该表示尊重。但所谓公检法三家各司其职,居庙堂之高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基层警察同志的生存环境而非寒了他们的心。否则类似案例一再出现,恐将给警察执法带来严重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