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无当然的赠与义务,不能将父母的出资当然的认为是赠与。如果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是赠与的,应当推定为是暂时性的借款。也就是说,应当由子女举证证明款项性质是赠与,如若不能证明是赠与的,应当认定为是借款。
“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
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很多人认为男方父亲表面上这样的结婚赠予,其实在结婚之初就给夫妻两人埋下了一个严重的隐患。因为房产存在一个“自然增值”,就等于说他的儿媳什么都不做,三年里就有最少400万的自然增值。她要套现这400万的增值就只能离婚。只要离婚卖房你就能拿走,你今天和你老公吵架了,离婚不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