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9日下午6点左右,事发福州闽侯中铁城,一名五岁左右男童疑似触碰小区地下车库卷帘门开关被卷起,失去生命迹象。事发后13天,男童家属求助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调解栏目组,表示赔偿事宜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希望调解小组介入。
作为经常参与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节目的点评律师,我也来梳理一下其中的赔偿法律责任。
一、关于男童死亡赔偿总额的确定
因于该男童尚未成年,赔偿项目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只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死亡赔偿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查阅福建省统计局《2018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121元,因此死亡赔偿金赔偿总额为 42121X20=882420元。
丧葬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查阅福建省统计局网站数据可得2018年福建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6元,因此丧葬费为74316X50%=37158元。
精神损害赔偿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暂按顶格100000元计算。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总额合计为1019578元。
二、关于男童死亡赔偿责任划分
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录像又无目击者,只能发现男童被卷进卷帘门而不知具体原因,最终还需依赖于相关部门的调查。如排除刑事犯罪的话,按常理推测事件原因有如下几种可能:
虽然目前无法确定事件具体起因,但责任方不外乎监护人、小区物业、卷帘门销售商及制造商等。
五岁男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事故发生时,监护人及其他受委托成年人均不在场,对男童监护不力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如果当时有监护人在场就可及时发现危险、及时操作开关将卷闸门升起,避免或减轻损害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男童父母对男童死亡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该比例一般在三四成左右。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其所服务的物业范围区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1、因其对物业实际情况最为了解,最能遇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
2、物业公司并非无偿提供物业服务,而是收取了相关费用,基于收益与风险相当的原则,对其课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的;
3、一般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均包括: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电动卷帘门的管理和维护应属于该约定范围。
故小区物业亦应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该比例一般在四成左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条第(一)项亦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DB35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1111-2011)在“5.6保护装置”中已经明确规定生产的卷闸门电机应当具有遇到障碍物反弹等相应的防夹保护装置。
而本次事件卷帘门电机在下行过程中夹压到男童并未反弹及停止运行,基本可以认定造成本案事故的卷帘门电机存在不足以保障人身安全的产品缺陷,相关销售商及制造商亦应承担部份赔偿责任,该比例一般亦在四成左右。
我们不是法官,并不具有法定的裁判权,上述赔偿责任划分根据后续案件调查事实肯定会有相应的调整,但原则上男童父母向各方索赔金额大体可在611747元到713705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