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故林老伯与老叶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他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双方都有过错,对方有义务将款退给他,他也有义务将房屋退给老叶等等,其他赔偿责任就很难主张等。
(注:该分析是我根据林老伯的陈述概括并补上相应法律条款,仅为大体陈述,无法保证一致性)
但林老伯想来想去又不服气,所以又来问我了。到了这样的局面,我还能怎么着呢?原本依据最高院相关意见及此前各地法院相关判例,林老伯实质上是有很大可能分得七成征收安置款。
对于拆迁款的分配问题,根据2015年12月2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在非试点地区,对于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该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可以探索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范围和过错比例的研究。比如,出卖人因房屋涨价、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或拆迁补偿款的,可以考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扩大信赖利益范围,合理确定过错大小,避免出现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上海高院的观点是“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实践中,大部分法院的观点与上海高院的观点持一致,认定此类情况购房者和出卖者对于拆迁款一般按7:3分配。
但现在林老伯有和对方签署所谓的欠条,等于双方就征收安置款自愿达成了分配协议,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再推翻了,如此,林老伯损失可是有上百万,可惜了。
林老伯听完,眼泪都差点滴出来了。一直问,蔡律师,还有其他段位更高的律师呢,你帮我介绍介绍,说不定会有解决办法的。唉,这叫我怎么回复?我总不能自称是打此类官司最内行的律师吧。林老伯还真以为级别更高的律师,会有更好的解决办法,跟打怪一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