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李老师起初可能以为通过老师、学校的调解、协调能让二名肇事学生家长或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样事情可以快速解决,也可以节约精力及诉讼成本等。但基于肇事学生家长对伤情发展及因果性及赔偿费用有异议,各方一直无法达成调解。这其实很正常。对于小伤情,通过老师或学校调解是快速有效的。但对于大的伤情,且肇事学生家长自认为伤情发展因果性有争议的情况下(是事发后一个月才就诊,是否本次事故导致有争议),在前期医疗费用只有三万余元的情况下,你要让二肇事学生家长承担几十万的赔偿,这肯定没有人会愿意爽快接受的,实质上很难达成调解的。
当然,凭心而论,李老师女儿因为眼部受伤而致八级伤残,要求赔偿三四十万一点都不过分,基本是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的。
3、李老师可能有想让学校兜底赔偿的意思。不管怎么样,事情在学校发生,学校就有赔偿或兜底赔偿的义务。这是很多人都有的朴素认知。学校不肯赔偿,那我就去信访,最终学校不赔也得赔。至于李老师称去国家信访局是去建议国家重视在校学生安全问题。我是打死都不相信的。小学生自行玩耍伤及其他学生。这是小概率事件,而且是根本无法预料及预防的,这和国家重视在校学生安全问题又有什么关系呢。风马牛不相及。
据相关判例显示,该类似情况即便认定学校有责任的,一般判决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会超过四成。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至于其他我这边就不展开了,网络上相关专家、媒体已有很多点评及评论。但我只想说,能否真正让信访归信访,诉讼归诉讼,能否真正树立司法的尊严,真正树立法院判案的公信力、公正性,让群众打心眼认为通过法院其完全可以得到法定救济,真正树立法院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阀门的权威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