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李某重伤入院,家属被告知其脑死亡后放弃治疗,并在一份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名;被宣布临床死亡后,肝肾器官被摘除,家属获得20万“补助金”,但她的儿子石某却发现“捐献”有假。原来李某的器官“捐献”,并非通过正规途径,“是医生的个人行为”。
李某受伤原因系被大儿子石某用斧头砍的。2018年2月10日晚上,哥哥石某在外面惹事,发生争吵。第二天凌晨,石某持一把斧头,砍伤母亲和石某一家三口。法医鉴定显示,53岁的李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石某头部、腹部均受重伤,妻子轻伤,儿子头部重伤。
石某是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经鉴定,案发时其处于发病期,但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十四年八个月。
李某死亡前,与石某等4名伤者均被送往xx县人民医院救治。
伤情严重的李某,被送进了xx县人民医院的重症医学科(ICU)。病历资料记载,2018年2月15日凌晨,李某已处于脑死亡状态,自主呼吸消失,生命垂危。
“告知家属随时有心跳骤停可能,患者家属表示理解,要求放弃治疗。”医师杨某在病历中记录。
杨某是xx县人民医院ICU主任。他在李某的“死亡记录”中写着:2月15日凌晨3:55,对李某停用呼吸机,用手动呼吸球囊维持通气,平车送入省一家医院的救护车中;停止机械通气后,凌晨5点,李某心跳停止,“宣布临床死亡,开始行器官捐献”。
此后,李某的肝脏和肾脏被摘取。
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打开李某腹腔后,“肝脏缺如,残端缝合;双侧肾脏缺如,残端缝合。”
警方作出的尸检鉴定书还记载了李某“捐献器官获取见证记录”,2018年2月20日,北京一家医院在移植手术前对李某的肝脏进行了病理检查;2018年2月24日,天津一家医院对李某的双侧肾脏,也进行了移植前的病理检查。
在器官摘取的前一天,李某的丈夫和女儿在一张“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签了名。但这张登记表后来引起了石某的怀疑。
李某丈夫和女儿签名的《中国人体器官登记表》,上面的登记单位和编号均是空白,也未盖印章。
红十字会:非正规器官捐献,是医生的个人行为
母亲死亡时,身受重伤的石某还躺在医院病床上。他一家住院治疗主要靠一个堂兄操心。
石某称他出院后知道母亲的肝肾“捐献”出去了,20万元“国家补助”转到了堂兄的账户,用于支付各项医疗费用。
“我妹妹告诉我,杨某医师当时跟她说,我母亲不行了,就算抢救过来也是瘫痪在床,捐献器官的话国家补助20万。”石某说,他后来知道,母亲捐献器官的事是杨某经办的。
于是,石某向杨某询问母亲器官捐献的手续资料。杨某通过微信向石某发了4张照片——有2张是石某父亲、妹妹在医院签字的照片,另一张是转账记录,还有一张是“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
登记表上有石某父亲、妹妹的签字和手印,落款时间是2018年2月14日——李某肝肾被摘取的前一天。表上除了个人信息填写,还打印了几行字,其中注明:“同意并完全代表捐献者作出死后无偿捐献下列器官的决定”,后面一行在“肾脏”“肝脏”两处方框划了“√”。
不过,这张“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登记单位”和“编号”一栏都未填写,“印章”处也是空白。
2018年5月,石某去北京,找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只要按正常渠道捐献的,他们系统里都能查到,但我妈妈的查不到。”石某说。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一份书面材料显示,石某母亲李某的器官捐献,红十字会人员没有参与,且未通过正常渠道进行。
2019年8月8日,xx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陈某证实,李某的器官“捐献”,并非通过人体器官捐献的正规途径,“是医生的个人行为”。
那家属获得的20万元“补助”,又从何而来?“捐献器官都是无偿的,不可能补偿几十万元。”陈某说。
杨某向石某出示的转账照片显示,2018年2月16日,一名叫“黄xx”的汇款人,通过银行向石某的堂兄转账20万元。“杨某说为我们申请最高标准的国家补助20万元。” 石某说。
李某的肝肾“被捐献”后,有人通过银行向家属转账20万元。
中央督导组介入,6名医护人员被捕
2018年6月,石某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此事,相关部门曾到xx县人民医院调查。杨某曾通过中间人给了他46万元“封口费”,但他当天就向调查组人员如实说明了此事。
“如果没有问题,他会给我那么多封口费吗?”石某说。
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进驻安徽省,第14督导组的第二小组进驻蚌埠市督导工作。石某说,他得到消息后带着材料,去蚌埠找到督导组工作人员,反映了相关情况。
几天后,石某得知,警方对此事正式立案侦查,“抓了6个人”,其中包括xx县人民医院ICU主任杨某。
年过五旬的杨某是xx县人,曾先后在xx县人民医院的外科和ICU工作,是一名副主任医师。
医院一名姓沈的保安介绍,杨某在这家医院工作了大约二十年,“看起来很老实,没想到出这种事。”
杨某被公安带走后,不再担任医院ICU主任一职,“我们只是配合调查,具体情况还不清楚。”
今年5月,xx县公安局将此案6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逮捕,被捕嫌疑人中包括杨某。
此案6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医护人员,除杨某外的另外5人,来自南京的医院,目前案件仍在侦查阶段。
石某认为,涉案人员不仅在摘取器官的过程中“侮辱尸体”,还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没有买卖的话,给我们家属的几十万哪来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肾脏”“肝脏”属于人体器官。现有证据尚不得知,杨某是否有组织出卖的行为。但其行为触犯侮辱尸体罪是毋庸置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