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镜洋镇女企业家江茹怡是镜洋村人,父亲江世清是印尼侨眷、镜洋侨联分会顾问。镜洋侨联分会负责人说,江茹怡今年共发放5万元善款资助该镇36位贫困生上学。其中,大学生12人,高中生(含中专生)7人,初中生16人,小学生1人。据悉,江世清曾先后捐建镜洋村老人会所、村水泥路和镜洋镇老体协球场,并资助贫困村民。受父亲影响,2011年起,江茹怡设立“江世清助学基金会”,陆续发放助学金45万元,受助学生达540人。据不完全统计,多年来,江世清、江茹怡父女捐赠的善款已经超过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应当自愿和无偿。
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捐赠自愿原则指的是捐赠活动必须充分尊重捐赠主体的意愿。不仅包括捐赠人是否实施捐赠的自愿、捐多捐少的自愿、捐赠何种标的的自愿以及如何实施捐赠的自愿,还包括捐赠人有权选择受赠对象的自愿。捐赠人有权选择受赠对象是实施捐赠的重要前提。
2、受赠对象限于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3、捐赠的财产必须合法;捐赠人对捐赠的财产必须具有处分权。
4、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在交纳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的所得额中扣除。
5、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此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新闻作者:余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