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书对广大读者而言并不陌生,随着当今数字扫描技术的发达,书籍多是采用扫描制版,因此所制盗版书除了字迹没有正版书籍清晰,纸质相对差些之外,与正版的书籍已没太大的差别。通常而言,因其比正版书价格便宜,而在市场上被受推崇。
书籍是作者通过自身不断学习,将自己所学所想构思创作而成,一本优秀书籍的成功问世,耗费作者大量时间精力。古人云:“良书即益友,今明永如斯”。因此多读书读好书的习惯一直受世人提倡。但是,盗版书籍价格便宜能让更多人读到书的怪象,让许多人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警醒,更让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缺乏认知。笔者也会时常接到当事人咨询,我家人销售盗版书为什么会被公安机关刑拘,现在听说要被判刑,笔者特通过此文进行分析。
一、销售盗版书也会入“班房”
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出版物应当由委托单位和印刷企业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交由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因此,对于印刷发行作品是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得到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方可进行。若违规私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则涉嫌侵犯著作权。
《刑法》第21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犯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并非是单纯道德谴责或行政处罚那么简单,对于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数量或金额较大的行为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换言之,相关行为人是会进班房遭受牢狱之灾。
二、销售盗版书能判处缓刑吗
我国法律一直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些年更是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2004年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2007年《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综上所述,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是存在判处缓刑的可能,否则我国法律就不会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单独列明对相关行为人判处缓刑的条件。但是,如果行为人非法经营的违法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或具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前科、拒不交付违法所得等情形的,对该类型的行为人则难以适用缓刑。
唐山律师
2019年8月4日
唐山律师,执业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手机18305968935,唐山律师秉承勤勉、精业的工作作风,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领域到刑事辩护,坚持法律联系实际,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为当事人寻求相关解决方案。其本人在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刑事辩护领域,长期跟踪、归纳、分析、总结各级法院同类型案例上千份,熟练掌握毒品犯罪、人身伤害、非法经营类等犯罪中司法机关的裁判要点,为案件分析、预判储备了丰富的案例与相关理论知识,期间代理了多起此类案件,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与赞许。